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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民事】案例18:深圳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苏05民初127号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在合作双方未就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所有权人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双方各自在该知识产权成果形成过程中所作出的实质性贡献,公平地确定所有权人;在双方作出的贡献相当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该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某公司)
被告:苏州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某公司)
第三人:吴江某电器公司(简称吴江某公司)
原告深圳某公司系铲齿式散热器的专业研发、生产商,苏州某公司系PTC热敏陶瓷加热器的专业生产商。2014年2月,深圳某公司、吴江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即由深圳某电器公司、吴江某公司向苏州某公司提供带有内部定位装置的铲齿式散热条的结构图纸及参数等技术资料及产品实物,委托苏州某公司生产成品,并向苏州某公司采购。期间,苏州某公司针对深圳某公司向其提供的定位条部件图纸进行改进设计后又提供给了深圳某公司。此后三方因故终止合作,深圳某电器公司发现苏州某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2日将前述深圳某公司提供的带有内部定位装置铲齿式散热条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深圳某电器公司将苏州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专利归深圳某公司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相互交叉许可的调解方案。
【法官点评】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州某公司曾针对深圳某公司的定位条部件图纸提出了修改意见,认为修改后的定位条结构可以充分保证PTC芯片在铝管宽度方向的中间位置,提高传热效果和均匀性,从而提高产品功率。其后,苏州某公司以该定位条结构图纸为基础,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涉案专利申请并获得了授权。吴江某公司的涉案铲齿式散热条未申请过专利,且早已在市场上进行了销售。
法院认为,在合作双方未就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所有权人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双方各自在该知识产权成果形成过程中所作出的实质性贡献公平地确定所有权人;在双方作出的贡献相当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该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本案中,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了在确认专利权归属一方所有的前提下,争议双方就各自专利相互交叉许可的调解方案,并经反复调解磋商,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使双方各自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维护,避免了双方的诉累,实质性地解决了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实现了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