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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离心泵设备”专利侵权纠纷案——合肥新沪屏蔽泵诉格兰富

发布时间:2018-05-22

 【专利权·民事】案例20: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诉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612号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417号

  【裁判要旨】

  要求权利人举证直接证明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实存在客观上的难度,但在商品社会中,许多商业交易的信息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被公开,权利人依然可以利用这些商业信息间接证明损害赔偿的大致数额。本案中,权利人为证明损害赔偿数额,举出了被告公开的公司简介、网站宣传、招股说明书等证据,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成为了法院衡量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使权利人获得了较高的赔偿。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简称新沪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安吉兴瑞公司)

  格兰富公司是专利号为00104949.6,名称为“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格兰富公司发现安吉兴瑞公司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泵组件产品(简称涉案产品),更进一步发现涉案产品的制造商为新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新沪公司、安吉兴瑞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并赔偿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一审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新沪公司、安吉兴瑞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万元。新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三款涉案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无论从涉案专利的类型,还是从合肥新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涉案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非法侵占等角度考虑,再加之格兰富公司为制止合肥新沪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必要支付的费用,均可认定合肥新沪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格兰富公司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可以按照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点评】

  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过低的情况饱受诟病,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知识产权的固有特性导致权利人遭遇侵权时难以证明“损害赔偿”,也有当事人主观上的怠于举证,过度依赖法定赔偿。近年来,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先后在各层面出台了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希望能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额。

  赔偿数额属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它的确定离不开相关证据的支持,而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此情况下,由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应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下的应有之义。虽然要求权利人举证直接证明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实存在客观上的难度,但在商品社会中,许多商业交易的信息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被公开,权利人依然可以利用这些商业信息间接证明损害赔偿的大致数额。

  本案中,权利人为证明损害赔偿数额,举出了新沪公司的“公司简介”中对自身产能、生产规模的介绍,新沪公司在自身网站上宣传的关于供货能力的介绍、涉案产品对于新沪公司的重要性、新沪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产品利润率的介绍等证据。最终这些证据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成为了法院衡量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使权利人获得了较高的赔偿。此案对于法定赔偿下的损害赔偿举证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