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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民事】案例7: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8601民初396号
二审案号:(2017)浙01民终303号
【裁判要旨】
楼盘名称在商品房交易活动中事实上起到了标示商品房商品来源的作用,实质也属于一种商业标识。如果被控侵权的楼盘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虽然楼盘名称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具有了地名的性质,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楼盘名称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违反《商标法》规定应承担的商标侵权责任。考虑楼盘商品具有涉众面广、价值大、地域依附性强的特点,为避免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及善意购房者利益失衡,不应判令变更楼盘名称,但应提高赔偿数额给予商标权人相应的补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既要考虑楼盘商品价值对于涉案商标市场价值的影响,也要结合涉案商标对楼盘商品经营利润贡献率、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规模、侵权行为地相关公众对涉案注册商标的辨识度,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紫玉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元公司)
紫玉公司于1993年至2006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分期开发了“紫玉山庄”楼盘,该楼盘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是北京市著名的花园别墅项目。2010年紫玉公司注册了第5980087号、第5980086号“”商标及第6839452号、第6839453号“紫玉”商标。四商标分别被核定使用于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与经纪和第37类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及供暖、电器、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项目上。汇元公司于2013年10月,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紫玉福邸”。目前,该楼盘的大部分住宅房已交付购房者使用,多数购房者已开始装修入住。紫玉公司认为汇元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紫玉福邸”,侵犯了紫玉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诉请判令汇元公司停止使用“紫玉福邸”楼盘名称、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汇元公司将其开发经营的楼盘命名为“紫玉福邸”,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品名称,由于楼盘名称在商品房交易活动中事实上起到了标示商品房商品来源的作用,其实质也属于一种商业标识。“紫玉福邸”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属于近似标识,虽然二者所使用的对象不同,但商品房商品的形成、管理、处分与上述服务项目密不可分,二者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商品与服务类似。由于紫玉公司开发的以“紫玉山庄”命名的楼盘先后获得了多项荣誉,与之相联系的紫玉公司的注册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现代社会信息流通覆盖面广已不再受区域限制,房地产开发商异地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也已成为行业内常见经营模式,汇元公司此种楼盘命名方式,有可能会误导公众以为“紫玉福邸”楼盘与“紫玉山庄”楼盘以及紫玉公司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存在一定联系,在认知上产生混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汇元公司已侵犯了紫玉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汇元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尚未开始销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紫玉”字样作为楼盘名称,并停止有关“紫玉福邸”楼盘的对外宣传,赔偿紫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一审宣判后,紫玉公司、汇元公司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竞争的日趋激烈,房地产开发商对于楼盘名称品牌效应的追逐日益凸显,楼盘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日趋增多,而楼盘名称的性质如何确定、楼盘名称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是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审判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些焦点问题,本案判决所给出的裁判结论及裁判理由,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明确楼盘名称具有商业标识的性质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基础。其次,认定楼盘名称与相关服务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再次,认定楼盘名称与相关服务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此外,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应兼顾公共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商标权人的赔偿应充分考虑不动产商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