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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山王MusangKing”商标侵权纠纷案——南京猫山王餐饮诉天津瀚泽甜品店

发布时间:2018-05-24
 
【商标权·民事】案例18: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天津滨海新区瀚泽甜品店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津0116民初1096号
 
  【裁判要旨】
 
  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构成正当使用,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当出于善意,意即没有故意攀附、搭便车的主观想法。二是使用他人商标是为了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成份、质量等特征,“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否则将不能说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三是商标使用人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不是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以能满足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为限,即不致混淆。
 
  【案情介绍】
 
  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猫山王公司)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瀚泽甜品店(简称瀚泽甜品店)
 
  原告猫山王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公司享有第13069423号“猫山王MusangKing及图”商标、第17020506号“MusangKing”商标,门头处标注“MusangKing猫山王”标识。公司开办的第一家门店开业后即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其经营的猫山王MusangKing榴莲店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辨识度,全国门店已达90多家。被告于2015年5月开业,其在店内外使用了“MusangKing猫山王”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瀚泽甜品店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称猫山王系榴莲水果的一种,产自马来西亚,英文名称为“MusangKing”,享誉东南亚。“猫山王”及“MusangKing”系通用名称,原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且其已申请商标,并与原告商标具有较大差异。
 
  法院认为,通用名称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本案中涉及的“猫山王”是产自马来西亚的一个榴莲品种,“猫山”是马来西亚Musang的音译,“猫山王”在我国喜爱榴莲的人群中已被熟知,人们见到“猫山王”,便会将其与马来西亚的极品榴莲产生关联。但是对“MusangKing”,目前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低于“猫山王”。被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MusangKing”已经成为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故被告主张“MusangKing”系通用名称,证据不足。
 
  被告主张使用“MusangKing”是为了标明其甜品所使用的原料,系正当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
 
  本案中,首先,被告经营甜品店之前即知道原告品牌的存在。其次,如果是为了说明原料来源,应当使普通公众一看便知,而“MusangKing”在熟知猫山王的人群中辨识度尚不如中文“猫山王”,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原料是猫山王榴莲,因此被告认为使用“MusangKing”是为了说明自己商品原料来源的主张不能成立。再次,被告明知或应知原告的商标注册在先,然被告在其服务场所使用的“MusangKing”标识及图文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仅有细微的差别,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区别被告与原告的服务,容易令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服务,或者误认为是与原告的服务存在关联,造成了服务来源的混淆。因此,被告在店招门头、收银台等服务场所使用“MusangKing”标识及其图文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瀚泽甜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猫山王公司第17020506号、第1306942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赔偿猫山王公司损失8万元(含合理支出)。
 
  【法官点评】
 
  随着国际经济的互联互通,国外的农产品等商品逐渐流通进国内,为国内民众所熟悉。随着人们对商标的重视,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在此情况下,很多人将目光瞄准了国外的一些“舶来语”,本案即是涉及舶来语注册商标后侵权的纠纷。
 
  对于喜爱榴莲的人们,猫山王榴莲是知名和熟识的,除此以外的人群,则知之甚少,其外文名称即“MusangKing”。本案原告在我国申请注册“猫山王MusangKing及图”商标与“MusangKing”商标后,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人们看到该商标,即能与原告的服务联系在一起,具有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
 
  的特性,该商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本案是全国涉“猫山王”商标侵权的第一起纠纷,案件涉及了商标是否规范使用、通用名称及合理使用的认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本案在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同时,对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