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商标侵权系列案——泸州老窖诉泉州丽白食杂店
发布时间:2018-05-24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丽白食杂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一审案号:(2016)闽05民初1746号等
【裁判要旨】
在商标权人发起的对于多个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进行起诉的案件中,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适合运用多元化解矛盾机制,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商标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也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法院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驰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商标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介绍】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丽白食杂店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9425号)及商标“”(商标注册证第915682号)及商标“”(商标注册证第340453号)的持有人。泸州老窖为维护品牌倾注了心血和费用,每年投入市场的品牌宣传推广费高达数亿元,并设立有70余名成员的专业打假部门,维权费用耗费巨大。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多起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前述商标图案,销售假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品牌白酒的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购买产品公证等方式向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家调取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泉州地区两级法院已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该类诉讼87件。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59425号“”、第915682号“”、第340453号“”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现该注册商标经续展仍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白酒商品与原告“”“”商标的注册类别相同,该白酒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也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并综合考虑系列案中各个案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至30000元不等。
【法官点评】
酒类行业系知识产权附加值较高的行业,且因其属于食品范畴而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应予重视。由于酒类产品易被仿制,且知名品牌与一般品牌的酒类产品价格差异较大,以仿冒白酒贴上知名品牌标签进行销售的行为屡屡发生,不仅侵犯知名品牌的商标权、扰乱正常销售市场和秩序,还会因质量低劣的仿冒产品侵犯消费者的权益,降低对被仿冒商标的社会评价,甚至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触犯刑事法律。
本案原告系中华老字号企业,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泸州老窖特曲”系国内家喻户晓的酒类品牌,其品牌价值与产地、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密切相连,所承载和体现的深厚历史底蕴和传统的非物质文化技艺,应当得到鼓励和发扬光大。近年来,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就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家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购买产品公证等方式调取证据并提起诉讼维权,泉州地区两级法院目前已受理原告提起的该类诉讼87件。
由于本系列案中被告以中小型超市为主,每一个小商超就是一个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小型商超的每月收益十分有限,若一律按现行法律的标准进行判决,势必会影响到超市经营者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安定和谐。
由于本案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法院积极运用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综合考虑系列案中各个案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最后依据涉案侵权产品数量的多少、数额的高低对最终的判赔额度予以区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系列案件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警示教育了被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了被告在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方面的社会职能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