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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务印书馆诉华语教学出版社

发布时间:2018-05-24
 
【商标权·民事】案例22: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京73民初277号
 
  【裁判要旨】
 
  图书书名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保护的价值。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兼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的多重难题。在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时也应当考虑到下列五项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案情介绍】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语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与华语出版社同为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
 
  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判令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
 
  华语出版社辩称,“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商务印书馆提起诉讼,旨在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独占“新华字典”这一辞书通用名称,具有排除竞争、实现垄断辞书类市场的不正当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且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复制、摹仿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华语出版社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审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兼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的多重难题。
 
  (一)在我国带有“新华”字样的标识具有一定历史性和阶段性的背景下,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
 
  (二)本案从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新华字典”的使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范围及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三)本案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文化知识的正确传播的关系。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
 
  (四)本案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汉语言文字知识传播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与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本案对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作出了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判定,突破了《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给予赔偿的责任认定,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