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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楼盘名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华润集团诉江苏润石房地产

发布时间:2018-05-24
 
  【商标权·民事】案例25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润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232号
 
  二审案号:(2016)苏民终1326号
 
  【裁判要旨】
 
  商品房开发、销售与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并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虽然商品房销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但在相关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当侵权人在经营中使用与相关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具有特定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润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
 
  华润公司于1994年12月起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21号“华润”商标,第779532号“华润”商标以及“华润与您携手改变生活”等一系列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括住所(公寓)、建筑、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华润公司在国内包括江苏境内的南京、无锡等城市开发了许多的房地产项目,同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上述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华润公司认为,润石公司在宜兴市和宿迁市开发的楼盘上使用“华润景城”文字,涉嫌侵害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润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涉案楼盘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89512元。润石公司辩称,其开发建设的涉案两地楼盘,不属于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而且华润公司并没有在宿迁和宜兴开发楼盘,涉案注册商标在当地没有知名度,房屋作为高价值资产,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施以高注意力,不会造成混淆,故润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润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润石公司开发并销售“华润景城”楼盘项目,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上判断,该行为与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比,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类似服务。其次,华润公司为其涉案注册商标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华润公司以“华润”命名的楼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润石公司使用的“华润景城”和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虽然视觉上有所差别,但核心要素均是“华润”,两者构成近似,润石公司在使用该标识时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润石公司开发的楼盘与华润公司有着某种联系。因此,润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润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润公司2089512元。一审判决后,润石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润石公司涉案行为侵害了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分别是不动产管理、建筑等,与润石公司从事的商品房销售相比,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与商品房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构成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其次,虽然华润公司涉案五个注册商标中有四个商标使用的是繁体字“华润”,但由于华润两字的繁体字属于比较常见的繁体字,普通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的识别和呼叫,并不存在润石公司所主张的普通消费者不能认读的情形,否则润石公司也不会在其宜兴的楼盘中使用繁体字的“华润”。因此,润石公司使用的“华润景城”标识与华润公司涉案“华润”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最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润公司自涉案注册商标获得核准以来,在全国各地包括江苏省区域内开发了大量以“华润”命名的楼盘,并在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其涉案注册商标在国内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虽然商品房销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也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但在当今信息流通如此丰富快捷的时代,特别是华润公司在江苏省内开发了大量楼盘的情况下,即便是长期居住在宿迁、宜兴的消费者,也会从互联网、电视、纸质媒体等多种途径接触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信息。当润石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与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华润景城”标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楼盘与华润公司具有一定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
 
  综上,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楼盘名称在房地产推广与销售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大型房地产企业也以自身企业字号或商标中的文字来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命名,并在全国各地开发了大量房地产项目,发挥着巨大的品牌效应。然而由于我国对于楼盘名称的审核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所以仿冒他人知名楼盘名称、注册商标等商业标识,攀附其商业信誉的楼盘名称侵权等纠纷不断涌现。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坚决制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司法裁判导向,对于在房地产行业中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