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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链家诉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

发布时间:2018-05-31
 
【商标权·民事】案例30: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津02民初26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虽然在注册登记上具有地域性,但其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并不当然地以其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为限。倘若其知名度跨越了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在其具有知名度的地域范围内,同样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他人如果为攀附其声誉,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应当给予制止。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链家公司)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天津链家公司)
 
  2001年9月30日,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其原企业名称为北京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是“”文字及图形商标和“”的权利人。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北京链家公司分别在广告宣传中投入了超过1400万元、5000万元和7400万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房买卖、租赁,房屋信息咨询。被告在其经营的门店内外使用了与原告“链家”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招牌。原告据此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注册地在天津,依法在天津范围内优先享有注册使用“链家”字号的权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省、直辖市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由于企业名称在省级范围内为唯一性,原告企业名称的字号仅在北京范围内具有优先性,在天津市并不具有优先权。
 
  法院认为,原告注册商标“链家”二字在中文中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词组,“链”字与“家”字相连使用并没有任何的含义,但是由于原告的使用和其在纸媒、期刊、网络、电视、户外等大量的广告推广、宣传,使普通消费者看到“链家”二字时,能够联想到原告在核定的服务范围内注册的“链家”商标。“链家”作为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经原告的多年使用,已在房地产经纪行业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被告提供的服务是房地产经纪,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范围与被告的经营范围相同。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外均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链家”作为营业标识,其目的显系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其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侵害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和第9448349号“链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企业名称虽然在注册登记上具有地域性,但其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并不当然地以其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为限。倘若其知名度跨越了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在其具有知名度的地域范围内,同样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他人如果为攀附其声誉,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应当给予制止。
 
  法院判决,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链家”中文文字的营业标识,并赔偿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通过对被告是否有权使用“链家”作为企业名称和商业标识的分析,确立了企业名称跨地域保护的基本规则,即当其知名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在其具有知名度的地域范围内,同样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本案在查明原告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被告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原告“链家”字号在本市区域内应当得到保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最后依法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结果充分维护了我国知名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房地产经纪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