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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天猫诉广东天猫

发布时间:2018-06-01
 【商标权·民事】案例32: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1民初1681号之一
 
  【裁判要旨】
 
  行为禁令作为一种严厉的提前介入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在审查是否应当实施禁令时应当遵循积极审慎的原则。在考虑作出行为禁令时,法院应重点围绕权利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方面展开审查,最终作出合理裁定。
 
  【案情介绍】
 
  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天猫公司)
 
  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16家以“天猫”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合称为广东天猫公司)、周少文
 
  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公司认为,广东天猫公司、周少文(系广东天猫公司股东)未经许可,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天猫”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广东天猫公司与其之间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行为已经对其商誉和形象造成了巨大损害,且广东天猫公司、周少文极有可能继续实施更加恶劣的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公司遂诉至法院,并于同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广东天猫公司、周少文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天猫”或类似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不得在其设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主体的名称中使用“天猫”或其他与其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广东天猫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侵权恶意明显,且侵权后果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性。法院遂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一)广东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广东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猫”字样,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广东天猫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法官点评】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明确:(一)涉案侵权标识与原告方的“天猫”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减弱其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对其商标权利造成损害,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较高;(二)广东天猫公司在明知涉案“天猫”商标和字号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了一系列以“天猫”为字号的公司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主观上存在攀附涉案“天猫”商标和字号声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极高;(三)根据广东天猫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及陈述,其正在规划进行全产业、生态多元化的经营发展,如其继续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后续行为难以控制,造成相关公众进一步混淆误认,而且对涉案权利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本案一旦认定侵权成立,存在广东天猫公司没有足够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四)目前广东天猫公司并没有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为其企业名称附加更高的价值,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其造成的影响有限;(五)一般情况下,禁令的作出以在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即可。但本案中,广东天猫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若该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被诉企业名称,其行为将难以准确、及时地被发现,故有必要责令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
 
  本案系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后作出的首个行为禁令。法院重点围绕权利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方面展开审查,最终裁定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同时,法院考虑到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故在禁令中要求被诉侵权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在全国尚属首例。该禁令有效杜绝了被诉侵权人继续使用涉嫌侵权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性,避免了权利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