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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洛克马丁”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昆山马丁工程技术诉苏州洛克马丁工程技术

发布时间:2018-06-01
  
【商标权·刑事】案例6: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诉苏州洛克马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2016)苏0583刑初945号
 
  【裁判要旨】
 
  如商标权人与被告单位实际生产、销售相同商品,且商标权人未超过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则应认定构成“同一种商品”。
 
  【案情介绍】
 
  原告: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简称马丁公司)
 
  被告:苏州洛克马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洛克马丁)、解某、孙某、江某、王某
 
  马丁公司系第7008953号商标、第6567858号商标、第12795421号商标的注册人。第7008953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间自2011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运输机传送带、机器传送带、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气体压缩、排放、输送用鼓风机、清洁用除尘装置、石油化工设备、废物处理装置。第656785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间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止,核定商品为第7类运输机传送带。第12795421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间自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7类石油化工设备、压缩、排放和运输气体用鼓风机、输送机传输带、机器传动带、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清洁用除尘装置、废物处理装置、喷雾机、矿砂处理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混凝土振动器、筛选机。
 
  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洛克马丁公司、被告人解某、孙某、江某、王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被害单位马丁工程技术商标的清扫器设备、空气炮,并销售给多家公司。被告人解某作为被告单位苏州洛克马丁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统筹安排、采购配件、销售成品,被告人孙某负责制图设计、安装,被告人江某负责印制商标、统筹订单、销售,被告人王某负责组织生产、张贴商标。其中,被告单位苏州洛克马丁公司、被告人解某、孙某、江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46736元,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4096元。
 
  被告单位苏州洛克马丁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解某、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孙某、江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单位苏州洛克马丁公司、被告人解某、孙某、江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46736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4096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洛克马丁公司、被告人解某、孙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单位苏州洛克马丁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解某、孙某、江某、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及相应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本案涉及知产刑事案件中对非规范商品名称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如商标权人与被告单位实际生产、销售相同商品,且商标权人未超过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则应认定构成“同一种商品”。据此,法院判定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