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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信息网络转播权侵权纠纷案——腾讯诉暴风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京0107民初4684号
 
  二审案号:(2017)京73民终1258号
 
  【裁判要旨】
 
  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具有顺位要求的: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顺位是法定赔偿。
 
  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参数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依法拥有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制作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诉称,暴风公司在未取得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www.baofeng.com)上播放该节目第1-6期。暴风公司明知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公司独家所有,却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严重侵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依法判决暴风公司赔偿腾讯公司每期节目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199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涉案节目片尾署名,其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后灿星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腾讯公司,因此腾讯公司具有请求保护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基础。暴风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客户端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依据相关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足以确信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每期节目100万元。此外,依据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腾讯公司确有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且针对本案提交了多份公证书等事实,腾讯公司主张每期节目1万元诉讼支出具有合理性,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暴风公司赔偿腾讯公司每期节目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两项共计101万元。
 
  一审判决后,暴风公司以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明显过高且极不公平合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采用裁量性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可以确认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每期节目1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问题。在本案审理中明确了以下规则,即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具有顺位要求的: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顺位是法定赔偿。可以适用前顺位方法时,排除后顺位方法的适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包含多个参数。
 
  通常情况下,难以查明所有参数的准确数值,但也几乎不可能查明任何参数的准确数值。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参数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