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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我音乐软件署名权纠纷案——李志诉北京酷我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3:李志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音乐软件署名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京0108民初11811号
 
  【裁判要旨】
 
  判断音乐类应用软件是否规范署名,应当结合行业内惯常的署名方式及对词曲等内容的使用情况进行判断,既要考虑署名的必要性,又应考虑署名方式的便利性。
 
  【案情介绍】
 
  原告:李志
 
  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我公司)
 
  音乐人李志作词、作曲并演唱了大量歌曲,出版发行多部
 
  专辑。酷我公司运营的“酷我音乐”pc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应用上,提供李志歌曲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部分歌曲未表明李志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李志主张,酷我公司侵犯了其作为词曲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酷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459元。酷我公司表示,“酷我音乐”pc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应用中均已明确标明“李志”,没有侵犯李志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不应赔礼道歉。
 
  法院对酷我公司在不同终端提供李志歌曲的署名情况进行分类后认为,“酷我音乐”pc客户端提供歌曲下载时,下载界面提示歌曲名称、歌手、专辑、热度、音质等信息,因该界面中并不出现词曲作品,因此不为词曲作者署名不侵害词曲作者署名权。但在《关于郑州的记忆》歌曲下载时,酷我公司仅将李志署名为网络歌手,未表明李志的演唱者身份,侵犯了其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酷我音乐”手机客户端中,对于未直接展示歌词内容的歌曲,酷我公司亦无需为李志署名为词曲作者;对于能直接展示歌词内容的歌曲,部分已为李志规范署名为演唱者、词曲作者,但部分仅署名“李志”,并不能起到表明李志为词曲作者的公示作用,酷我公司就此部分歌曲侵犯了李志享有的署名权。据此,法院判令酷我公司向李志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5797.5元及合理开支8660元。
 
  本案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的创新意义在于,明确了音乐类应用软件提供音乐试听、下载服务不同阶段中,如何为词曲作者署名及表明表演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市场上较为热门和常用的音乐类应用软件,通常可提供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在线试听过程中,同时可供用户选择展示歌词或不展示歌词,不展示歌词且无其他署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音乐类应用软件经营者可以不为词曲作者署名。音乐下载过程一般仅提供下载文件链接弹窗或显示下载进度的列表,此过程出现的界面不为词曲、表演者进行规范署名,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侵犯署名权。判断音乐类应用软件是否规范署名,应当结合行业内惯常的署名方式及对词曲等内容的使用情况进行判断,既要考虑署名的必要性,又应考虑署名方式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