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设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怡生乐居公司
发布时间:2018-6-1 来源:China IP
【著作权·民事】案例6: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怡生乐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审案号:(2016)京0108民初5561号
二审案号:(2017)京73民终164号
【裁判要旨】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复制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简称建工出版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怡生乐居公司)
建工出版社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四版)》教材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建工出版社认为怡生乐居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新浪地产”中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建工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建工出版社认为,《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法律规定的“使用”并非局限于“复制”,“复制”只是使用的一个环节,并非全部,上诉人作为出版者,既有权禁止他人通过传统纸质方式复制、销售、传播等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也有权禁止他人通过扫描成电子版图书、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综上,建工出版社要求怡生乐居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3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怡生乐居公司辩称,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不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图书不是怡生乐居公司复制、上传的,相应行为均是由网络用户完成,怡生乐居公司未侵犯版式设计的复制权;怡生乐居公司是信息存今朝空间服务提供者,用户上传内容,应适用避风港原则;用户上传的涉案图书扫描件,是针对图书内容而不是版式设计。综上,怡生乐居公司未侵犯涉案作品的版式设计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结合版式设计的含义、用途和出版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故一审法院驳回建工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建工出版社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十七个权项,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复制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复制权。如果将版式设计理解为与作品一样享有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予以区分保护的立法目的。版式设计权并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版式设计权利人无权就他人将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亦无权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行为主张帮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