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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手稿”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沈韦宁等诉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6-1  来源:China IP
  
【著作权·民事】案例7:沈韦宁等诉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苏0116民初4666号
 
  二审案号:(2017)苏01民终8048号
 
  【裁判要旨】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者获得物权的同时并不当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物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人,除了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
 
  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与最终用途一致,也没有排除同一作品被认定为不同作品种类的可能性。智力成果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在文学领域和艺术领域对于作品的相关规定时,应当被认定为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晖、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简称经典拍卖公司)
 
  1958年,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人民文学》杂志上发表。后,张晖持有了该文章的手稿原件,并于2013年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涉案手稿。接受委托后,经典拍卖公司上传了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介绍。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全貌,也可以通过网页的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的局部细节。最终,因拍卖未成交,目前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删除。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系茅盾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其认为张晖和经典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经典拍卖公司、张晖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经典拍卖公司、张晖在媒体及网站上向其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3.经典拍卖公司、张晖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沈韦宁等三人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张晖系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权人
 
  就实体规范而言,涉案手稿系动产,张晖实际占有涉案手稿,该占有状态即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公示的原则状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张晖为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张晖应认定为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人。
 
  (二)涉案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
 
  根据分类,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客体中的艺术作品,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作品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外,还需要能够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给人以美感。本案中,从涉案手稿的整体观察,其系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的近万字长文,长章大篇、一气贯之,足见书法功力之深,用笔以中锋为主,间有侧锋,能够给人以审美的享受,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排除同一作品因兼具不同的外在表达,从而被认定为不同作品种类的可能性。涉案手稿是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书法)作品。
 
  (三)经典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
 
  经典拍卖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经典拍卖公司不仅应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还应结合手稿上所承载的著作权性质。然而,经典拍卖公司并未适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接受委托之初未对涉案手稿的著作权状态与归属进行审查,在此后的拍卖活动中也未能审慎地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将涉案手稿的高清电子照片以2836×4116的像素上传至公司网站展示,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手稿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张晖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张晖作为涉案手稿的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其并没有著作权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经典拍卖公司的侵权行为亦不是张晖委托拍卖的必然结果。所以,张晖的行为没有侵害涉案手稿的额著作权。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扬子晚报》及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向上诉人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赔礼道歉的声明;经典拍卖公司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点评】
 
  (一)本案明确了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美术作品因随时间的增值性往往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市场流转,而实践中,拍卖人未能充分认识到美术作品原件上同时承载着物权与著作权两种权利,其更加注重对美术作品物权归属的审查,但作品上承载的著作权未能得到足够重视,从而造成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害。以往也有一些案例涉及到拍卖活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但对于拍卖活动的应然行为规范未能揭示清楚。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厘清了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当拍卖标的承载着知识产权时,拍卖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开展拍卖活动,要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要么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措施。
 
  (二)平衡保护了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明确了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且在文字作品已经发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的相关主张也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明确了不同主体权利的边界,体现了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的司法理念。
 
  (三)体现了严格保护和精细化裁判的理念。本案以尽职拍卖人的要求对拍卖公司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基础上,判决拍卖公司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同时,判决中对手稿物权归属的个案认定,对著作权各权项侵权性质的层分理晰,对侵权行为及后果细致考量基础上的赔偿数额确定,充分体现了精细化裁判的审判理念,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