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高”积木拼装玩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宝高(南京)教育玩具诉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
发布时间:2018-6-1 来源:China IP
【著作权·民事】案例8: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等诉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26号
二审案号:(2016)苏民终482号
【裁判要旨】
积木拼装玩具的整体造型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的积木拼装玩具的拼装颗粒是否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专利权是否失效,对积木拼装玩具整体造型的著作权并不产生影响。侵权人虽然生产及销售的产品是积木拼装玩具的拼装颗粒,但由于该拼装颗粒均是成套出售的,如果拼装之后的立体造型与权利人作品一致,则属于权利人作品的复制件,其销售积木产品的行为属于对权利人作品的发行。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简称东兴公司)、南京金宝莱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宝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简称宝高公司)、熙华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熙华世公司)
宝高公司、熙华世公司系涉案“老式火车站”等19款积木拼装玩具的著作权人。宝高公司与东兴公司原系合作伙伴,双方曾于2010年6月签订合作生产协议,约定:宝高公司提供生产模具并委托东兴公司加工生产塑料积木玩具产品,宝高公司负责包销其委托定制的塑料积木玩具产品;东兴公司不得向除宝高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交付和宝高公司相同类型的产品,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宝高公司500万元。后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经另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的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后,东兴公司仍然继续生产相关玩具产品,并在中国玩具展以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宣传、销售涉案玩具产品以及授权金宝莱公司经销涉案玩具产品。
宝高公司、熙华世公司主张东兴公司和金宝莱公司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侵害了其玩具作品著作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兴公司、金宝莱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费用。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东兴公司、金宝莱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宝高公司著作权的侵害,遂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责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宝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50万元、400万元,东兴公司对判决第二项判令金宝莱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东兴公司、金宝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实用艺术作品的积木拼装玩具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案件处理需要解决的基础法律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涉案拼装玩具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对他人玩具的抄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定涉案积木拼装玩具的整体造型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已成为玩具产品制造和消费的大国,与此同时,玩具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亦日益激烈。本案在认真分析宝高公司作品性质以及东兴公司侵权行为形式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是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