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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MU”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

发布时间:2018-6-1  来源:China IP
 
【著作权·民事】案例12: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190号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创作方式与电影作品相似,当具有独创性时,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游戏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画面,但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应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游戏画面的相似度,可以通过比对情节、角色、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等游戏素材来认定。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硕星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维动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壮游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哈网公司)
 
  壮游公司为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运营权人,该游戏于2003年开始在中国运营。硕星公司于2013年12月开发完成网页游戏《奇迹神话》,于次年1月授权维动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哈网公司的“99YOU”网站上有该游戏运营网站的链接。两款游戏均为韩式风格、魔幻背景、升级打怪的角色扮演游戏。经比对,《奇迹神话》在400级之前的18个地图名称与《奇迹MU》的相应地图名称及等级限制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场景的位置设置、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一致,角色名称、图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怪物、武器、装备的名称、造型相同或高度近似。《奇迹神话》的宣传文章中,有“时光仿佛倒流到10年前”、“十年神话,奇迹再现。……”等宣传。《奇迹神话》官网论坛中,不少用户认为该游戏为《奇迹MU》的页游版。另查明,原告授权他人将《奇迹MU》改编为页游,基本授权费300多万或800多万,同时根据每月营收进行分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奇迹MU》游戏画面享有的著作权、对“MU”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000元、消除影响。被告辩称,《奇迹MU》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在创作过程、表现形式等方面与电影作品相似,可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可通过比对游戏中的情节、人物、场景等相关素材来认定游戏画面的相似度。经比对,可以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两被告的行为还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停止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4990元并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硕星公司、维动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诉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据此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4990元并消除影响。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将屏幕端呈现的一系列画面的整体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主张,在作品类型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面均有一定的创新性。
 
  (一)网络游戏画面作品类型的认定
 
  1.网络游戏画面符合类电影作品的定义。《奇迹MU》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受质疑,关于作品类型,涉案游戏画面从表现形式上看,系由故事情节、画面、音乐等多种内容所集合而成的整体画面,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从而产生连续动态的一系列游戏画面,给人以视听的体验,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此外,涉案网络游戏还具有和类电影作品类似的创作过程,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综合了导演、编剧、美工、音乐等多个创作手段,其表现形式和创作过程均与传统电影高度相似,可以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2.玩家的交互性操作不影响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定性。目前,影响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性质认定的主要原因在于玩家的交互性操作。诚然,与传统电影作品相比,网络游戏具有双向性及互动性,但不能仅因此就否定其类电影作品的性质,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只要触发特定条件,无论谁来操作,也无论何时操作,屏幕上所显示的视听效果都是一样的。因此,玩家的行为并不具备作品创作的特征,不会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独创性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网络游戏画面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方面,对于此类组成元素极多的集合性作品,应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整体画面的相似度。
 
  网络游戏是目前我国极具潜力并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具有较强的故事情节、画面精良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传统的网络游戏司法保护方式带来挑战。在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中,作品类型主要可从两种角度进行界定:从游戏引擎角度,由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构成,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从屏幕端呈现的视听界面的角度,由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不同游戏素材构成,分别属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类电影作品等。
 
  本案首次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将其作为有机整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界定、保护,明晰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在这一跨界融合发展模式中的作品定位,有利于经营者在权利流转过程中建立明确预期,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有序、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