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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时光》音乐专辑表演者权纠纷案——看见网络科技诉广州酷狗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14: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一审案号:(2016)沪0110民初15577号
 
  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203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案件中,表演者的身份、侵权的比对常常是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在确认表演者身份时,由于独立音乐人的表演常常没有正式出版发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网络发表时的署名来认定表演者身份。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在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可将侵权乐曲与主张权利的乐曲通过波形比对的方式进行比对。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仅因权利人的“授权+维权”活动就认定其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而应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活动和及其授权、许可行为进行区分,保护著作权可以依法授权、许可的权利。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狗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看见网络公司)
 
  原审被告:海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洋互动公司)
 
  音乐专辑《幸福时光》包含《初相遇》等15首乐曲,本案涉及到其中12首乐曲,表演者均为姚欣蓓。看见网络公司经姚欣蓓授权获得专辑《幸福时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非交互式的网络播放权。酷狗公司是酷狗音乐平台的经营者。看见网络公司通过公证,在酷狗的手机音乐平台涉案12首乐曲,同时用Charles软件实时抓取涉案公证手机通过“酷狗音乐”APP服务进行的所有下载专辑/歌曲的相关数据并保存。后,当庭通过AdobeAuditionCS6软件对涉案音频与看见音乐官网上的涉案乐曲音频进行波形比对,比对结果为基本一致。海洋互动公司为网站omusic.cc的主办单位,据其官网“公司介绍”一栏显示,海洋音乐集团下属的酷狗公司、酷我公司也是中国版权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的成员单位。
 
  看见网络公司认为,酷狗公司、海洋互动公司共同经营的“酷狗音乐”系国内知名的网络音乐传播平台,该平台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并传播涉案乐曲,侵害了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看见网络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酷狗科技公司、海洋互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理中,看见网络公司确认涉案乐曲已删除,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酷狗公司赔偿看见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并驳回看见网络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酷狗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音乐产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面临众多考验和转型,一个趋势是独立音乐人的兴起和传统出版发行模式的革新。音乐著作权本来就是著作权法制度设计中较为繁杂的领域,涉及众多权利主体、权利类型,而互联网的革新又给权利人的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认定、侵权的认定等问题带来挑战。本案关于表演者身份的认定、音乐管理公司、侵权表演者权侵权比对的裁判对类案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具体可分为三点:
 
  (一)独立音乐人的著作权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独立音乐人常常没有公开出版过、也没有做过著作权权属登记,同时表演者在底稿的保存方面也常有瑕疵,不同时期对同一作品的表演也会有所不同,因此网络发表时的署名应为认定表演者身份的主要的主要证据。由于同名情况的存在,法院可以结合表演者网络平台的账号密码、与网络平台间的合同、制品制作过程中的文档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认定。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仅因音乐管理公司获得多个权利人多个作品的授权并进行维权,便认定其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否则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所享有的对著作财产权的依法授权与转让,并基于此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将被不合理地限制。
 
  (三)音乐作品的侵权比对方法。即使是同一首曲子,其不同的演奏版本也会有所不同,让非音乐专业人士进行比对鉴别的难度较大,而委托鉴定一方面会延长案件审理的期限,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技术角度来看,乐曲的弹奏是以数字音乐的形式固定,数字音乐是可以用波形来表现的一段声音,不同的数字音乐表现出来的波形并不一致。数字音乐的波形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呈现,故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将主张权利的音乐的波形与涉嫌侵权的音乐的波形进行比对,就可以直观地表现两者的异同,从而使非专业人士亦可进行简单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