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创意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华盖创意(北京)诉北京当归远志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18: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当归远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审案号:(2016)京0105民初18793号
二审案号:(2016)京73民终909号
【裁判要旨】
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提供相反证明的程度应当达到足以动摇“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作者”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地位。在被告同样提交权利声明和水印作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待证事实。原始著作权权属证明是继受取得著作权证明的根本,其证据强度决定了整个权属证据链的强度。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当归远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当归远志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公司)
Getty公司系美国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创意公司认为,当归远志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新浪官方微博“当归中医学堂”中,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编号为dv528036、200478629-001的两幅摄影作品(简称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当归远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作品通过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展示,华盖创意公司网站上亦标注有版权声明,且上述内容与Getty公司对华盖创意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创意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当归远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归远志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当归远志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作品,判决当归远志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公司经济损失16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归远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归远志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的直接内容为“除Getty公司外,还存在其他主体对涉案图片进行水印印制或版权声明的行为”,该部分内容是对“Getty公司在涉案图片上标注水印的行为即为其进行受署名权控制的署名行为”这一推定的否认。从证据强度上来看,结合当归远志公司提交的证据,本案仅能确认有多个主体对涉案图片进行水印印制或版权声明的行为这一事实,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哪一主体对涉案图片进行水印印制或版权声明的时间最早。因此,待证事实进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当归远志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构成相反证明。进而应由华盖创意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对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这一待证事实不予认可。
在考虑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属证明情况时,继受取得著作权人一般需要提供原始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授权证明,以此分别证明原始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以及继受取得著作权人合法取得授权这两部分事实。原始著作权权属证明是继受取得著作权证明的根本,其证据强度决定了整个权属证据链的强度。由于本院不认可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这一待证事实,所以无论授权是否全面、合法,本院亦不认可华盖公司通过Getty公司授权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这一待证事实。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由于著作权于创作完成即自动取得,欠缺具备相当公信力的昭示方式,导致著作权权属具有难以证明的特点。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结合著作权权利行使的习惯以及增强确权的便利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作出了法律推定,即将客观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可以推定为署名权控制之下的署名行为,并推定该署名行为是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原始著作权的体现。但由于上述推定属于法律拟制,其适用应当严格,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设立了推定的前提,即需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也就是说,著作权权属的确认时刻需要受到证据规则的调整。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尤其应当注意在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提交否定著作权的相反证据时,不应轻率的否地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证据的形式、内容、形成时间,综合判断证据效力的大小,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