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广电诉咪咕视讯科技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20: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8601民初673号
【裁判要旨】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影片制作的实际组织者与直接出资人享有。在影视作品上署名为“联合出品单位”,但不能证明其实际组织或直接出资参与了影视作品制作的,不能被认定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综艺性影视作品每期节目的表现主题、演员阵容、场景选择、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独创性,能独立构成单一作品,遭受侵权时可以单独在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案情介绍】
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浙广集团)
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视讯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文化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浙广集团为组织实施《奔跑吧兄弟(第三季)》(简称涉案作品)的节目制作,曾投入大量资金。2014年11月,浙广集团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浙广集团授予奇艺公司涉案作品的独家、排他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一年。
2015年10月30日,涉案作品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作品片尾处显示有:“本节目著作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所有”以及“联合出品单位SBS、大业传媒集团”等内容。同年11月,咪咕视讯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中上线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公司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已构成侵权。咪咕视讯公司和咪咕文化公司则对浙广集团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同时,咪咕视讯公司辩称,其已从第三方北京爱奇艺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每一期节目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单一作品。涉案作品系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其著作权人。浙广集团虽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奇艺公司使用,但并未放弃包括诉权在内的维权权利,作为著作权人其对许可使用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适格原告。咪咕视讯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已构成对浙广集团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支持了浙广集团的诉讼请求,判令咪咕视讯公司按涉案作品十期节目每期各赔偿49.5万元,另加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两项合计赔偿浙广集团496万元。
一审宣判后,咪咕视讯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点评】
(一)关于涉案影视作品制片者的合理界定
影视作品有别于一般作品,其形成包括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一系列创作单元,系集合多种作品于一体的复合型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适用特殊判断标准。对于影视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从该条文的内容判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排除了参与影片创作的作者群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所称之制片者,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的电影作品制作人“是为制作该作品而首先采取行动并承担财务责任的人”。根据该定义表述,影视作品的制片者应是制作该作品的实际组织者与直接出资人。影视制作是涉及多重创作领域的集合型作品,其制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与制作风险,主要由实际组织者与直接出资人承担,由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能够调动各方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积极性。
(二)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然趋势。但限于《著作权法》中五十万元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尚未修改,许多热播影视作品遭受侵权后,并不能得到充分赔偿。本案中,涉案作品系深受观众热捧的热门影视作品,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同时,被告方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擅自对其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两者相交,可以合理推定权利人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简单地将涉案作品整体视为一个作品,严格按法定最高限额裁定赔偿额,则明显不能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涉案作品各期节目独立构成单一作品的解析,判令侵权人就涉案作品各期节目单独在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在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尚未修改的背景下,有机结合了依法赔偿与全面赔偿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积极探索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