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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诉新疆广电网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2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2330号
 
  【裁判要旨】
 
  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既要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力求准确反映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又要考量侵权主体的主观因素以及侵权行为性质。对于被侵权作品市场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客观性,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判断基础,而不是诉讼期间作品的市场价值。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广电网络公司)
 
  原告腾讯公司享有《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此支付许可费一亿贰仟万元。在该节目正在播出期间,被告新疆广电网络公司于2014年的8月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了四期节目。公证书证明:涉案作品的收视率及网络播放量高,有大量的观众群,影响力较大。原告在腾讯视频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广告收取的广告费用总计一亿六千万左右,投放时间为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之间。2014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包括直接提供内容网站未经许可不得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涉案作品《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作为名单所列的预警作品。国家版权局明确公布作品的权利主体为腾讯独家授权,授权期限为三年。腾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侵权作品市场价值的评估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客观性,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判断基础。涉案作品系综艺类节目,本身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即使同一权利,也因时间变化导致权利的市场价值出现变化。在热播期间的综艺类节目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处于其峰值,热播期间的收视率数据也反映其代表的货币价值。因此在评估涉案作品市场价值时需考虑其波动变化的客观性,评估的时间节点应当是侵权行为发生时作品的价值,而不是诉讼期间作品的市场价值。深圳中院判决被告新疆广电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对涉案作品提供网络传播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万元,即每集赔偿一百万元。
 
  【法官点评】
 
  权利人的举证存在局限性无法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提供准确的数据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时,法院在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金额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变动而波动的客观性,在立法精神框架内根据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方式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的影响予以合理考量,使司法定价尽量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的获利或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举证的困难导致计算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的方法存在局限性。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既要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力求准确反映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又要考量侵权主体的主观因素以及侵权行为性质。
 
  本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采用了法定赔偿方式,但法院充分考虑了作为热播的综艺类节目的特点,作品市场价值随时间变动的客观性,使用市场价值分析方法,从作品特点、原告收取的广告费、支出的许可费等方面,使司法定价客观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市场定价。在立法精神框架内,突破了现行著作权法法定赔偿50万元的上限,确定侵权人单集赔偿权利人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