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鸣谢

特别鸣谢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

 

联系我们

新媒体合作(网站、微信)

联系人:汤溪贺

咨询电话:010-5218 8228

邮箱:meteor.tang@hurrymedia.com

官方微信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浙大出版社教学用书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纪某诉浙大出版社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23:纪某诉浙大出版社普通话教材案例
 
  一审案号:(2017)浙8601民初2270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作者的权益,著作权法中关于教科书的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规定,是出于平衡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作者权利作出的适度限制,故对教科书应予严格限定。教学用书不能证明系用于课堂教学正式教材的,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教科书,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的,应当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但如果被诉侵权图书系常用教学用书且所占比例较少,停止出版发行不仅会影响到相关教学活动正常进行,而且会造成资源较大浪费的,可依据不妨害教育事业发展作为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以提高赔偿额替代停止出版发行,实现对著作权人的替代性补偿,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案情介绍】
 
  原告:纪广洋
 
  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浙大出版社)、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博库公司)
 
  《一分钟》一文刊载于2002年第5期《读者》,全文共计约680字,作者为纪广洋。2012年3月,由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者协会编写,浙大出版社出版的《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教程》一书编录了《一分钟》一文(署名纪广洋),并在该文每个文字上方标注了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纪广洋认为浙大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一分钟》文字作品,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博库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亦构成侵权,诉请判令浙大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博库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浙大出版社辩称,被诉侵权图书属于为实施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使用相关作品无需经过作者同意,原告诉请赔偿额过高,超出了法定付酬标准。博库公司辩称,其仅是销售者,有合法进货渠道,得到通知后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浙大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涉案作品使用于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侵犯了纪广洋享有的著作权。该院认为,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作者的权益,著作权法中关于教科书的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规定,只是出于平衡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作者权利作出的适度限制,故对其所称的教科书应予严格限定,并非所有教学用书均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教科书。出版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教科书,应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浙大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浙大出版社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关于纪广洋提出判令浙大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被控侵权图书的诉请,该院认为,被诉侵权图书,其自2012年3月至2016年8月,已有25次印刷。由此可见该图书系普通话专业教育的常用教学用书,如果仅因其使用了不足千字的短小文字作品,即判令停止出版发行,不仅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更不利于相关领域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对纪广洋提出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但应以提高赔偿额作为著作权人权利未得以充分保护的替代性补偿,使得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出版者利益趋于平衡。
 
  综上,该院判决,浙大出版社赔偿纪广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系教学用书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于教学用书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虽然有相应规定,但由于著作权法对于教科书的概念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对于教学用书应具备哪些条件方可认定为教科书的争议随之而起。此外,教学用书往往包含有公益性因素和某些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成分,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可以不判令停止出版发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亦不统一。该院认为,教学用书是否可以认定为教科书,以及如何给予被诉侵权教学用书出版者必要救济,应结合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评判。
 
  (一)教学用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教科书的认定
 
  教学用书泛指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图书,并非所有的教学用书都是教科书。教学用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教科书,应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出版者主张其出版的教学用书为教科书而提供的证据,要从严把握,应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是教学用书的编写依据,系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二是教学用书的实际用途,系用于课堂教学。
 
  (二)涉案教学用书系常用教学用书,应给予出版者必要的救济
 
  教学辅助书作为教学用书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不能与教科书一样适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但从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出发,对教学辅助书出版行为被判定侵权后,应根据其对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使用他人作品的必要程度,决定是否判令停止出版发行,对优质教学辅助书与劣质教学辅助书、非恶意侵权与恶意侵权区别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涉案图书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出版者已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考虑到涉案图书对于相关教学活动的影响力、涉案作品对于涉案图书重要性程度以及出版者的侵权过错程度,未判令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而以提高赔偿额作为著作权人权利未得以充分保护的替代性补偿,使得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出版者利益趋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