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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天津市网城天创诉温岭市达克罗涂复

发布时间:2018-06-01
  
【著作权·民事】案例26: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1081民初3924号
 
  二审案号:(2017)浙10民终1825号
 
  【裁判要旨】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软件源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原告确因客观困难无法直接举证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情形下,应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合理把握证明标准的尺度。按照优势证据原则推定被告复制(使用)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源代码。
 
  计算机软件是否选择开源,取决于该软件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开源软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采用,与计算机软件免费使用之间无必然关系。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达克罗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网城天创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城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帮公司)
 
  2015年3月,被告达克罗公司与被告商帮公司签订《商帮科技项目平台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商帮公司为达克罗公司搭建网络平台,平台名称为金属商城,域名为“jinshu.sc”,由商帮公司负责平台的搭建、开发、维护升级工作等内容。
 
  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东使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的电脑,查询了“jinshu.sc”域名的备案信息,还进入“www.jinshu.sc”网址,在其多个页面网页源文件中搜索“ShopNC”并得到相应结果。国立公证处对此一过程出具了(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4960号公证书。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主张,公证书的内容分别体现了被告达克罗公司网站、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站和原告授权的其他网站的情况,认为被告达克罗公司涉案网站与其使用正版软件的网站页面设计近似,达克罗公司涉案网站的网页及网页源代码中可以看出“ShopNC”等信息。于是,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将达克罗公司、商帮公司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温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商帮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对原告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将该软件从其计算机系统卸载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商帮公司不服,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
 
  (一)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本案被告达克罗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行业,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其对涉案服务器和软件安装并无实际控制支配权,在商帮公司提供网站建设及服务器空间的服务过程中,达克罗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站所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故被告达克罗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庭审中,被告商帮公司要求与原告保存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但商帮公司提交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并不是商帮公司为达克罗公司当时开发“jinshu.sc”源代码,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同时,商帮公司认为涉案软件是开源软件,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商帮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被告是否复制(使用)了一审原告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以及被上诉人基于PHP语言开发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是否系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的软件。
 
  对此,二审法院认定:
 
  (一)一审中,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了涉案网站页面与其使用正版软件的网站页面设计相似,且涉案网站网页源文件中多处含有“ShopNC”字样,对此商帮公司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加以推翻或给出合理解释,其提交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正如一审所认定的一样不具效力,这使得本案的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比对予以认定。按照优势证据原则,应当推定商帮公司复制(使用)了一审原告方的源代码。
 
  (二)虽然PHP手册采用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涉案软件亦采用PHP语言编写,但是这些与编写后的软件是否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并没有必然关系。软件是否选择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取决于该软件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本案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选择了对涉案软件开源的许可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软件可以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因此,商帮公司主张“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系开源软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涉及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供侵权源代码用于比对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软件源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原告确因客观困难无法直接举证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情形下,应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合理把握证明标准的尺度。本案亦是被诉侵权人采用开源软件不构成侵权抗辩的第一案,其判决理清了开源软件知识共享协议及免费使用之间的关系,对于同类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