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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艳丽

发布时间:2012-10-09

  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思)作为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机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几乎经历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从无到有、从加入世贸组织(WTO)之初的磕磕绊绊、到今日民族企业在世界经济市场上捍卫自身权利的全过程。

  罗思在1993年进入亚洲市场,首选在北京开设办事机构,而最初选择进入亚洲市场、进入中国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利,使得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为90年代初的时候,正值中国制造业扮演世界加工厂角色的起步阶段。加工产业,尤其是定牌加工业方兴未艾,拥有来自世界各地的订单。与此同时,造假业务也迅速增长,造成了亚洲市场假冒、盗版情况比较严重,而执法水平则相对低下的现象。因此,大量的跨国权利人急需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当时亚洲很多地区都面临着类似的情况,基于此,罗思选择了亚洲市场。” 在罗思进入中国市场初期,虽然中国已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已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及执法能力等却还处于萌芽阶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的完善,罗思在中国入世后10年间发展迅速。从1993年进入中国至今,罗思在中国的发展已有18年的时间,今天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与现状,尤其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与其进入之初已有很大的进步。在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下,罗思之后的发展将如何规划;如何评价中国入世后10年间的发展;10年间行业竞争有何变化;对未来的发展有何期待。本刊记者带着诸多问题专访罗思中国区总裁常艳丽女士(Ms. Linda Chang)寻找答案!

  【初入中国市场】

  China IP: 1993年,北京作为罗思在中国开设的第一个办公机构,当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

  环境和权利人的意识给您留下了怎样的印象?罗思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LC (Linda Chang): 在我印象中,当时只有少数人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商标注册的代理也处于垄断阶段,业务限于对商标的申请,少有维权类案件。所以侵权者、造假者也比较单纯,就是公开的、一对一的抄袭,并不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因为如此,当时在查处方面相对而言也比较简单,因为侵权者还没有学得更狡猾。当时罗思在北京的业务种类也很简单--就是通过当地的代理机构,调查假冒侵权的情况,协调行政查处。那时跨国知识产权咨询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非常少,我们的优势就是把英国的先进经验带到中国,包括思维方式和沟通方式。我们的这些优势,也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加入。

  China IP: 您在1999年加入罗思,当时的罗思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情况与1993年进入之初有何变化?

  LC: 在当时,调查、查处经历过一段时间之后,侵权方都渐渐复杂起来,开始有所防范,对于工商的查处也开始有其对策,因此调查工作变得有些困难。另外,因为行政查处的威慑力有限,重复侵权也变得很普遍。当时我加入罗思的时候,公司正在招募各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开始涉及打假以外的知识产权领域,比如权利的获得以及知识产权许可等。

  【入世后的中国市场】

  China IP: 2004年初以来,您担任罗思的执行主管之一,这时中国已经加入WT O近三年的时间,对于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您有何切身的感受?

  LC: 当时政府为了入世的需要,对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都进行了修改,把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列为犯罪行为,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China IP: 2001年中国加入WTO组织,至今已有10年的时间,这10年是否也是罗思在中国快速发展的10年?

  LC: 入世的10年也是罗思在中国发展迅速的10年,是我们从单一化的服务到全面服务的转型期。10年前罗思大概只有几十人,现在则有200多人,管理的知识产权民诉案件从零案件到现在的400多件。

  China IP: 作为国际性的咨询机构,对于10年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的变化您有何感受?(如法律、法规,执行力、企业意识等)

  LC : 20年前的国内企业,除了少数老字号,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当时我曾半开玩笑地说,‘穷人是没有知识产权的’。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际化的影响以及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鼓励,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重视无形资产。当企业开始重视商品的质量以维护其品牌声誉;当消费者开始认牌购物;当一个企业的产品被同行业者模仿时,那它就拥有了品牌这一无形资产,这是一种非常好的趋势。

  【十年间行业的变化】

  China IP: 中国很多事务所都是在此10年间逐渐发展壮大的,罗思是否在中国入世后的10年间感觉到了竞争的激烈?对于知识产权事务所行业,这10年间的变化您有何感受?

  LC : 在一些领域感到比较明显的竞争压力,比如调查和行政查处方面。雨后春笋般成立的较小的事务所专门做调查和行政行动。因为这类业务相对简单,入市门槛低,小的事务所多数在价格上竞争。但是因为这些是最低端的服务,对我们的影响并不明显。罗思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她始终走在竞争的前面,即人无我有,人有我精。

  十年间的发展,也使得更多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进入中国市场,与他们的竞争和与国内事务所的竞争有不同之处。在与国内同行的竞争中,知识产权的战略保护理念是他们不具备的;而与国际事务所竞争方面,罗思的中国经验、求实作风和服务价位则更占优势。

  China IP: 中国入世后的10年间,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进步明显,罗思在业务方面是否也跟随着发展有了变化?

  LC: 是的。在过去的十年间,罗思管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大幅提升,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质量。这也反映了更多的权利人在中国的维权实践已经逐渐远离了单一的行政救济,转向更为复杂的法庭审判程序,寻求损害赔偿等更有威慑力的救济措施。

  【罗思十年的发展】

  China IP: 作为一家事务所的管理者,您认为,管理一个事务所最重要的是什么?

  LC: 首先是领导力,表现为在一个事务所发展的关键阶段,做出方向性的决断。其次是公司文化,它决定着精神境界和忠诚度。

  China IP: 您提到罗思近年来的转型,即从管理以调查为主的案件到管理民事诉讼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哪些是较为典型的?

  LC: 早期较有影响的案件是业界比较熟悉的“彼得兔”商标侵权案。这个案件特点在于它经历了司法的所有程序,包括最早的不侵权之诉。该案件的焦点在于,版权所有人能否将过了保护期的版权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受到保护。这个案件的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除此之外,国际唱片业协会诉雅虎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也比较典型。该案以终审判决的形式认定,雅虎网站故意为非法下载原告版权作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属侵权。值得一提的是,在同一原告诉百度网站版权侵权的案件中,得到的判决结果则完全不同。

  China IP: 您认为出现类似同类的案件,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LC: 主要是律师辩论的角度不同。如果律师选择了连自己都难以理解的技术问题作为争议的焦点,那就注定这个案件是很难胜诉的。

  China IP: 十年的发展,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好的企业已经开始到海外拓展业务,并同时将知识产权保护做到位,罗思是否考虑过将以国际客户为主的服务转变为以中国企业为主?

  LC: 我们是有一些国内客户,也希望有机会为更多的优质中国企业服务。

  【期待更完善的环境】

  China IP: 罗思在北京、上海、广州和香港都设有办事机构,应该更多的接触到中国各地方的案件,这么多年您对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有何体会?

  LC: 这方面的体会太深了!从司法领域看,中国最近几年在北京、上海、广州出现了一批有作为的知识产权法官,审出来一些非常有质量的案件。但是在其他一些地区,法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非常地有限,经常‘语出惊人’。行政执法方面,有一些出了名的困难区,如福建、浙江、深圳,这些地区有严重的地方保护,表现为受理案件时的推诿、拖拉作风,甚至公开地行政不作为。在刑事方面,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公开索要办案费。这种腐败现象在现在的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存在已久,却没有引起上级政府的关注。我认为,这些问题在以后的五年内,有可能被更多地曝光,因为现在英国和美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行反腐败法案,将其本国企业在海外的代理人所实施的行贿行为,视为该国企业所为,并予严惩。一旦某一执法机构被卷入这种风波,必将引发腐败在一个新领域的多重曝光。

  China IP: 当罗思遇到上述类似的问题时,会选择怎样的方式处理?

  LC: 罗思的客户90%以上为英美客户,他们在这方面有极其严厉的规定,即宁可承担行政不作为给自己的案件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不能付钱让职能部门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若有任何违反,即解除所有业务关系。罗思在其总部伦敦设立了一个专门职位‘合规执行官’,监督、指导其全球分支机构的合规实践。从这个意义上,罗思深得客户信赖,也走在竞争的前列。

  China IP: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您认为哪种方式更能有效维权?

  LC: 在中国维权一定要有全局观,要把有限的预算用在刀刃上。要知道你的重点问题出在哪里,进而对重点地区的重点目标进行重点打击。所谓有效手段,就是根据具体的目标采取合适的措施,或各种措施并用。最忌讳的是用案件的数量来衡量维权是否有效。

  【构想未来】

  China IP: 罗思对未来几年在其发展上有何规划?

  LC: 未来五年的计划是在专利侵权诉讼方面能够管理一些更高端的案子,始终保持罗思惯有的诚信、高端知识产权管理者的形象。

  China IP: 10年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是显著的,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您认为有哪些是期望在未来发展中能够改进的?

  LC: 注重立法的细节;注重执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偏差;将知识产权保护运动化为日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