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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中知法官论坛——司法前沿问题的探索与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22
 
 
  自2016年起,《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陆续推出了四期“中知法官论坛”线下活动,旨在搭起司法与行业学者、专家、产业界交流互动的专业平台,针对知识产权行业热点、难点话题进行专业探讨,引导行业更加良性有序发展。三年来,在中国知识产权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内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制度与体系也时刻发生着重要变化,新的司法问题不断涌现。有鉴于此,第九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19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特别设置了“中知法官论坛”,以“司法前沿问题的探索与研究”为主题,延请十余位国内知名法官与学者齐聚一堂,围绕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最为热门的前沿话题展开智慧碰撞。
 
  本期中知法官论坛共设两个讨论话题,分别为:(1)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2)加大侵权损害赔偿额司法保护力度。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宿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苏志甫,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宋健,广东高院民三庭庭长王静,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作为主讲嘉宾及讨论嘉宾参加了此次论坛。
 
话题一: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秦元明
 
  在该话题环节中,秦元明与姜颖分别作了主题发言。秦元明首先论述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问题,并相应介绍了独立说、补充说两种学界主流观点。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权不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因此,在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竞合的案件中,法官必须对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问题有合理的考量。接下来,秦元明就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法条竞合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着重阐述了两种法律竞合时的竞合认定、法律理解、条款适用等问题,深入分析了法条竞合、责任竞合、想象竞合等法律概念的内涵。最后,秦元明对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这一热点问题也发表了意见。他强调,在互联网不断带来新类型知识产权权益的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属性、构成要件、权利类型和保护范围的相应变化应坚守权利法定原则,慎重而行。涉新类型知识产权权益案件的审理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将是当下及未来考验中国法官智慧的一大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姜颖
 
  姜颖围绕“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这一主题作了发言。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首先从法院的组织架构优势、“以网治网”的审判模式、电子诉讼流程、案件总体审结情况等方面,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著作权案件审理的突出成绩与经验。她提到,自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收到的案件中79%是著作权案件,且这些案件审理的服判息诉率高达98.6%,这些数据彰显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出色的工作成绩。而后,姜颖解析了互联网审判模式对于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所带来的变化:一是推行全流程网上诉讼的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二是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服务,协助电子诉讼平台自动进行证据匹配,且有效保障了电子诉讼平台上当事人数据的安全性;三是推进在线多元调解机制,便利了当事人快速维权。最后,姜颖还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两个具体案例,介绍了法院为探索互联网审判规则、强化司法保障作用的一些新做法。
 
 
  主题发言环节结束后,李扬作为主持人,与宿迟、秦元明、宋健、王静、姜颖法官共同参与了讨论环节。讨论嘉宾主要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审判模式对著作权案件审理的影响两个问题各抒己见。宿迟首先谈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呼吁尽快单独制订商业秘密法,同时高度肯定了互联网审判模式对著作权案件审理的积极作用。宋健谈及,刑法竞合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竞合问题是否具有借鉴意义,需要进一步研究,因为民事问题比刑事更为复杂。王静指出,在处理刑法与民法的法条竞合问题时,必须留心于不同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仔细思考“竞合问题是否真正存在”这一基本问题。姜颖鲜明反对在无法构成知识产权部门法权利保护的情况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来纳入新的保护客体,主张可以通过行为规范的方式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秦元明则就权利法定原则与法官实际审理过程中创设权利之愿望的现实冲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李扬最后总结了嘉宾们的观点,并回顾了近年来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变迁。
 
话题二:加大侵权损害赔偿额司法保护力度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苏志甫
 
  在该话题环节中,苏志甫与姚兵兵分别作了主题发言。苏志甫的发言主要围绕损害赔偿确定存在的争议及难题、损害事实证明和赔偿数额计算三方面展开。他指出,从个案角度看,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确定的问题不在于赔偿数额的绝对高低或对诉讼请求支持比例的高低,而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如何与创新主体的损失相契合,如何体现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这些问题近年来已得到逐步改善,但仍有不少障碍亟待扫除;当然,“加大保护力度,不是一概判高额赔偿,而是当高则高,当低则低,高低相济,赔当其失”,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创新贡献相匹配。就具体实践而言,苏志甫结合具体案例指出,应当以“充分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合理确定证明标准,积极适用证据妨碍规则,发挥证据保全制度和法院调查取证的作用,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要正确适用法定的计算方法,注意区分计算的精确性与合理性,鼓励当事人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经济分析方法论证其主张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姚兵兵
 
  姚兵兵以“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为题作了发言。他首先根据一组数据分析,从整体上介绍了当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内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说理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不明确等问题。而后,姚兵兵结合审理的具体案例,论述了如何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区别认识“恶意”与“情节严重”两个概念,从而合理地适用惩罚性赔偿。他最终总结表示:司法实务界应清晰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应优于法定赔偿;应明确权利人举证的标准以及“恶意”“情节严重”的判别规则;应划清惩罚性赔偿与非惩罚性赔偿的适合范围。
 
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  宋健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邓宏光
 
  论坛最后部分,宋健与邓宏光就相关话题分别进行点评。宋健重点阐述了赔偿额计算的精细化裁判、知识产权权利的判定、侵权赔偿的顺序规则等问题,并指出为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司法实务界必须形成“倒逼权利人实质性的参加诉讼的基本思路”。邓宏光则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他表示,在知识产权向严保护的过程中,司法实务界应正视“理想和现实之间差距”,妥善处理好损害赔偿的合理计算、证据责任的合理分配等问题。
 
  本期“中知法官论坛”在嘉宾阵容、思想深度、话题广度上均延续了往期的高水平,取得了良好的讨论效果,对于我国当前司法前沿问题的研究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主讲发言嘉宾内容本刊也将陆续整理刊发,敬请读者关注!
 
  来源:中国知识 产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