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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颖: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2-02
 
  自2016年起,《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陆续推出了四期“中知法官论坛”线下活动。三年来,在中国知识产权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内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制度与体系也时刻发生着重要变化,新的司法问题不断涌现。有鉴于此,在第九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19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上,特别设置了第五期“中知法官论坛”,以“司法前沿问题的探索与研究”为主题,延请十余位国内知名法官与学者齐聚一堂,围绕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最为热门的前沿话题展开智慧碰撞。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演讲,China IP对其演讲内容进行了收录和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演讲实录。
 
 
  一、北京互联网法院运行概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响应中央深改组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迎接互联网时代新挑战的重大司法创新,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一大实事,是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管辖应当由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案件,一共是11类涉互联网案件,其中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是著作权、邻接权和网络域名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一个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这意味着法院会集中优势审判力量以审理相关案件,这种集中审理模式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原先北京共有六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但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可能会给统一执法尺度带来一些问题,而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集中审理模式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审判模式”审理与互联网相关的案件,我们称之“网上案件网上审”。要使这一审判模式得以实现,首先,我们需要一个强大的电子诉讼平台作为支撑。为了建设这个平台,我们在平台中纳入了所有最先进的技术,打造了一个24小时不打烊的平台,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同时为法官提供智能审判服务。智能审判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助于通过大数据和智能技术为法官提供裁判结果的统一分析和建议。
 
 
  电子诉讼平台的上线,使得北京互联网法院得以实现全流程在线审理。任何人都可以在电子诉讼平台上,通过提交身份证明及人脸扫描注册账号,而后就可以在线上提交诉讼或进行应诉。目前,电子诉讼平台提供全流程在线的诉讼服务,包括从起诉、应诉、质证到庭审的全过程以及调解、裁判文书送达、上诉移送。这样的审理模式和传统的审理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全新的诉讼体验。
 
 
  目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上,所有的立案申请和立案审核都是在线进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平台上的立案申请有14%是非工作日提交的,24%是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提交的,换言之,共有30%以上的案件是在非工作时间提交的。平台线上开庭率达到了99.4%,即开庭审理1000多个案件,其中只有6次在线下进行。在线审判是全程公开透明的,任何人都可以在电子诉讼平台上旁听庭审,据统计目前已有80万人次在线旁听了案件。裁判文书的电子送达率也达到93.8%。传统的诉讼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不能通过电子送达,但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时,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互联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电子送达裁判文书,而电子送达也得到了多数当事人的认可。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是30天,法院已一键生成各类法律文书1万多份、线上送达裁判文书1000多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自挂牌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接到的案件中有79%是著作权案件,这些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达到98.6%,目前一共仅有35件上诉的案件。此外,法院的调解和撤诉工作做得也比较出色。目前,我院上诉的案件也全部通过电子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可一键向上诉法院移交电子卷宗。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积极应对新类型案件的司法挑战,比如法院成立后的首案——“抖音诉伙拍”短视频著作权案,就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开庭审理时有1.6万人次在电子诉讼平台上进行旁听,这一数据还未包括其他平台上的庭审网络直播访问量。
 
  二、互联网审判模式下著作权保护的变化
 
 
  从2017年北京高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北京法院全年受理著作权案件2.2万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86%。这一现象和北京的地域特点密切相关,因为北京是全国的文化中心、科创中心。而在北京市的全部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占了79%。可见,网络案件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
 
  那么,互联网审判模式会给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全流程网上诉讼模式,给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电子诉讼平台上的诉状自动生成服务、裁判文书一键生成服务等,能从各方面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高效的保护。
 
 
  其次,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当事人在诉讼材料提交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也提升了证据匹配的效率与准确性。目前,北京法院建立了一个区块链联盟--“天平链”,这是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主导的一个区块链联盟。区块链技术能保证当事人提交到电子诉讼平台上的所有诉讼材料(包括证据)不被篡改。另外,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在其他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存证,且该平台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进行了对接,此时,法院就可以在后台进行数据验证。目前,“天平链”接入应用机构24个,上链电子数据100多万条,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对482条证据进行了在线认证,并基于此促成案件和解23件。
 
 
  “天平链”如何对电子诉讼平台上的证据文件进行验证?首先,当事人需在电子诉讼平台上提交证据,如果当事人的证据已经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了存证,而这个平台又和“天平链”进行了对接,那么当事人只需提交证据编码就可以一键代入证据,操作极其便利。一旦证据进入了电子诉讼平台,后台就会进行证据匹配,后台都会将匹配成功与否的结果推送到法官审判案件的前端,让法官了解证据在上链以后是否进行过修改、是否挂链、是否验证一致等信息。如果验证成功,平台会显示当前文件与区块链存证文件一致,如果验证失败则会显示不一致。这种专业的验证方式无需法官再进行任何技术鉴定,也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极大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从成本来看,区块链存证方式的成本极低,目前很多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即便收费,每次一般也仅收费5元,这与传统的收费一千到几千元的公证取证方式相比无疑是极低的,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再次,互联网审判模式使得在线多元调解模式得以推行,便利了当事人的快速维权。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对接调解组织16家,设置了专门调解的平台,可以完全实现远程在线调解。从目前调解的成效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已经达到了41%,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将在司法局的支持下成立一个互联网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选择一批具备互联网技术应用和互联网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加入到这一组织中,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更便捷、更专业的调解服务。
 
  最后,互联网审判模式推动了互联网审判规则的探索进程,强化了司法的保障作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在新类型案件中创设新规则、探索新制度,以应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领域面临的各种新挑战。以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两个比较典型的新类型案件为例:
 
 
  第一个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诉伙拍”案,此案的审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仅13秒长的涉案短视频到底能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人认为,这种短视频太短了,很难表现出独创性。但事实上,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不是完全来自于创作者自己的独立创意,而主要是创作者针对短视频平台发起的一个纪念汶川地震的征集活动创作的。短视频平台对于此类短视频给定了主题和一套标准的手势语动作,这使得视频制作者要在13秒的时间里体现出其独特的设计、创作和编排变得比较困难。那么,如果视频制作者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创作出完全不同于别人的作品,我们认为这样的作品应当得到保护。对于此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仅探讨了独创性的判断规则,还在政策上也进行了考量。法官考虑到,短视频是一种新型的、符合公众多元化表达方式的作品类型,对它进行适度保护,有利于文化创造和传播。基于此,法官认为,短视频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无需苛求其独创性达到一定的高度。此外,对于短视频创作性的判断,法官也提出了几个考量标准:
 
  其一,短视频的长短和其是否构成作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其二,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况下,短视频如果依然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就应认定其具有创作性的;
 
  其三,短视频的艺术效果及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也应作为认定短视频创作性的参考因素。
 
 
  第二个案件是一个关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典型案件。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兴事物,其出现后,涉及平台责任的案件也开始增加。网络直播平台属于网络服务商,其原则上就负有“通知—删除”的责任。但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的网络直播平台运营商曾作出公示,表明一旦直播节目在其直播平台进行,则有关该节目的所有权利都归其直播平台所有,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知识产权。法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如果要享有所有权利,相应地就应该履行所有的义务,此时对于平台就不能适用“通知—删除”责任,而应当视其为是权利人,要求其承担侵权相应的法律后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一种全新司法模式的成果。为了让公众对互联网审判有更为直观的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专门在法院一层建立了诉讼体验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来参观指导!
 
  来源:中国知识 产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