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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宝鸡市知识产权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07
  
 
  一、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参与河南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诉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诉讼再审案
 
  (该案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河南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龙城公司)认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其“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向榆林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与榆林知产局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最终以苟红东为组长的合议组作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龙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龙成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龙成公司申诉到最高院后,最高院2018年7月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2018年8月做出决定宣告无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十大典型专利纠纷案件。
 
  【处理结果】
 
  2015年6月,河南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龙城公司)认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其“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向榆林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榆林知产局立案后,认为本案案情重大,现有人员力量欠缺,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决定由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苟红东、白龙二人与榆林知产局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最终以苟红东为组长的合议组在调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档案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在合理界定保护范围前提下,作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并于2015年11月驳回了河南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请求。决定做出后龙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龙成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龙成公司申诉到最高院后,最高院2018年7月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专利无效结果支持并了行政处理决定中对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界定。榆林局根据专利无效结果再次做出了不侵权结论,驳回了龙成公司请求。
 
  【典型意义】
 
  1、该案为专利法实施三十多年以来陕西省第一个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并维持了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案件。虽然最高院撤销了处理决定,但无效决定支持了知识产权部门处理决定结论,证明了行政处理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非常正确。2、该案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创新了上级机关异地调配人员参与执法的模式,是一种有益的尝试。3、案件作为省市联合执法办案的有益尝试,不仅提高了办案质量,并且办案过程中全省执法人员参与旁听并庭后讨论,通过实践提高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4、宝鸡市两名执法人员主导处理此案过程中表现出的职业素养,得到了同行的高度评价。
 
  二、“单晶生长炉凹凸板导流筒”外观设计侵权及行政诉讼案
 
  (该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元月请求人符某发现被请求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请求人公司专利技术产品凹凸板导流筒,并大范围的与请求人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进行商业磋商与合作,利用其已知的请求人公司产品的成本和销售价格,以低于请求人公司的销售价格进行商业活动,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过调查,被请求人在其网站上公开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相似,要求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判定被请求人宝鸡某金属科技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停止销售专利产品。
 
  【处理结果】
 
  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辩称:1、其产品的凹凸面是圆形,而专利产品的凹凸面是菱形的,因此其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不同的外观;2、其产品与请求人专利工作原理不同,其产品的作用是用于单晶硅生长炉升温的,而涉案专利原理是降温;3、被请求人拥有此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4.此产品在两家公司申请前现实存在着导流筒。被请求人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导流筒不侵犯请求人专利权。
 
  知识产权局在经过两次现场勘验取证后,于2018年5月22日举行了公开口头审理,并查明:(一)请求人专利合法有效,应当受我国专利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二)被请求人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涉案产品,且产品落入了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单晶生长炉凹凸板导流筒”;被请求人官方网站刊载的《导流筒/凹凸导流筒》图片中左上方标注“宝鸡阿尔法金属科技”字样的图片为凹凸版导流筒产品照片;图片下部文字部分写明“钼导流筒又叫钼热屏,是单晶炉内使用的新兴配件”;“钼导流筒有平板导流筒和凹凸板钼导流筒”;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也确认其制造销售的导流筒与专利产品一样是用于单晶生长炉的,并提供了其制造产品由知识产权局拍照留证。综合这些,证明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同样产品,可以进行比较。
 
  处理决定如下:1、被请求人许诺销售、制造并销售的“凹凸板导流筒”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2、被请求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制造、许诺销售(公司官方网站宣传)、销售涉案凹凸板导流筒产品。
 
  处理决定作出后,被请求人以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程序违法并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被请求人网站宣传产品和实际制造销售产品形状略有不同,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决定中按照许诺销售和制造销售两种行为分别作了侵权分析和认定,不仅符合案情,而且避免了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有可能存在的差错;2、被请求人以在后获得的专利和形状不同抗辩,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均对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申请的在后专利不予以考虑,同时在考虑设计要点情况下认定侵权成立。3、该案是市知识产权局再次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加上2017年我市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第一案的胜诉,我局在已经出现的两个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均获得胜诉,我局执法人员的过硬的业务素质经受住了司法审查。
 
  三、宝鸡市知识产权局缺席审理“合金包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该案为市知识产权局首例缺席审理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请求人宋某发现被请求人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出售请求人专利产品“合金包管支架”,并有大量库存,对请求人公司专利产品的销售造成了很大影响。后请求人宋某在被请求人处购买了一套涉嫌侵权产品,经其对比,发现涉嫌侵权产品落入了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随要求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判定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并停止销售专利产品,销毁现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处理结果】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后给被请求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被请求人拒绝签收,于是执法人员依法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也未参加口头审理。知识产权局在被请求人店铺现场勘验取证后,于2018年11月22日举行了公开口头审理,并查明:(一)请求人专利合法有效,应当受我国专利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二)被请求人销售和许诺销售了涉案产品,且产品结构落入了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自2018年10月起开始销售涉案产品,总进货量50套,涉案金额6000多元。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销售处拍摄的涉案产品照片、请求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以及请求人在被请求人销售处拍摄的涉案产品照片显示,经比对,被请求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结构包括左、右角架和双阳角架,左、右角架和双阳角架之间通过调节板固定连接,左、右角架与双阳脚架之间卡接有一层隔音板,隔音板在涉案产品的功能上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板。且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都是用于装修施工过程中包管使用,两者所属相同技术领域且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处理决定如下:1、被请求人销售的“合金包管支架”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2、被请求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合金包管支架产品。3、驳回请求人关于赔偿的请求。处理决定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1、知识产权局执法中采用留置送达和缺席审理,在被请求人不配合执法情况下依法缺席作出处理决定。被请求人在案件处理中始终不配合案件处理,给案件审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单方面按照请求人的要求处理案件,而是在我局详细调查取证后,依照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2、销售侵权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在案件处理中,被请求人口头抗辩其并没有销售产品,仅仅是外购销售,认为侵权与己无关。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均为侵权行为。即使有合法来源销售侵权产品,只能免除赔偿责任,但还是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四、张志伟出售炸鸡柳使用包装袋(上海特味鸡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该案在知识产权专业媒体上报道后引起了良好反响)
 
  【案情简介】
 
  请求人孙锦昌拥有“包装袋(上海特味鸡柳)”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630131900.X),认为被请求人张志伟在其炸鸡柳摊位上销售炸鸡时使用其包装袋构成专利侵权纠纷,委托代理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
 
  请求人称:2018年3月份在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在宝鸡市高新四路步行街诚信商行门口的“绝味鸡柳”处发现其销售食品的外包装袋涉及侵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侵权,要求我局依法判定被请求人张志伟停止销售专利号ZL201630131900.X的专利产品,并赔偿损失。
 
  被请求人张志伟辩称:该包装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淘宝网上购买并使用,承诺今后将不再使用涉及此专利的包装袋。而且之前使用该包装袋并未取得高额盈利,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请求人提出的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局将被控侵权包装袋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两者均为包装袋,属于同类产品。二者不同点仅在于:一是被控侵权包装袋主视图中缺少涉案专利中商标图案;二是被控侵权包装袋主视图与涉案专利中“风味独特,酥香爽口”文字的字体和位置不同;三是被控侵权包装袋主视图增加了“香飘四海,回味无穷”的文字描述,没有涉案专利中关于加盟信息的文字部分;四是被控侵权包装袋后视图和涉案专利产品后视图部分文字不同。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被控侵权包装袋和涉案专利整体图案、色彩及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是相近似的,这些不同点为局部细微差异,并不构成实质性差异。
 
  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孙锦昌外观设计专利系有效专利,应当受到我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事实确实存在,且销售的外包装袋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于是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被请求人张志伟销售的涉案包装袋产品构成涉案专利的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被请求人张志伟不得销售和使用涉案专利包装袋。
 
  另外,请求人要求的经济赔偿事项,依据专利法我局对此无权处理。处理决定送达后,被请求人张志伟写出承诺不再销售和使用涉案专利包装袋。
 
  【典型意义】
 
  明确了张某在其摊位使用外观设计专利包装属于销售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并非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处理中被请求人外购涉嫌侵权包装袋在自己摊位使用,是属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还是销售外观设计产品有一定争议。最终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且销售的外包装袋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侵犯了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该案厘清了外观设计产品使用和销售行为的界限,对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五、宝鸡凤翔某家具公司与扶风某家具公司系五件家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扶风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五件家具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凤翔某家具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组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4日赴被请求人公司注册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东湖南段留置送达了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8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赴被请求人公司取证拍摄,并做了调查笔录。2018年7月12日,我局组织公开口审,鉴于上述5项外观设计专利存在联系,口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上述5项外观设计进行了合并审理。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并在订购会上许诺销售了专利产品,构成侵权,要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对侵权产品下架、收回、销毁,同时要求被请求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要求被请求人在市级媒体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对请求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被请求人公司辩称:被请求人产品上的贴花系从成都天阳五金公司购买,且产品的贴花虽然与请求人专利产品一致,但贴花所贴位置不同;被请求人产品拉手宽度、门板尺寸、金属装饰片等与专利产品均不同;柜子(F015)系从市场购买所得;被请求人的产品仅仅是样品,不存在实际销售行为;请求人提出的赔偿损失时,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程度。被请求人认为其产品装饰及柜子从市场购买,且其余生产产品仅作为样品展示,并未进行实际销售,因此不构成侵权。
 
  双方当事人在口审现场相互辩论后,在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和解,在口审现场立即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此专利侵权纠纷案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1、执法人员于在被请求人注册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东湖南段送达时由于企业负责人不在,接待人员不愿意签字,于是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了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执法人员随后联系负责人到被请求人公司取证拍摄,并做了调查笔录,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3、由于5项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存在联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上述5项外观设计进行了合并审理。节省了时间和人力物力。4、经口审查明事实,在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此专利纠纷案件进行和解,我局及时制作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及时化解了矛盾。
 
 
  六、市知识产权局集中整治专利商品市场并首次发布假冒专利商品通告
 
  【案情简介】
 
  2018年9-12月,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全市各县区进行了拉网式的执法检查,重点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家用电器、炊具、儿童玩具、母婴用品等10余类,近万件商品进行专利执法检查,共查获假冒专利商品案件135起。
 
  【处理结果】
 
  在检查时发现,通过近些年专利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不少商家尤其是大型超市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对进货渠道管理更加规范,发现侵权商品的概率明显降低,所售商品中假冒专利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部分自选商店、专营店等所售商品发生假冒专利的情况仍然存在,且主要表现为全系列、多型号假冒专利。此次查获的假冒专利案件中涉及母婴用品、儿童玩具的66起,占查获案件总数的48.9%,涉及家庭日用品的44起,占总数的32.6%。通过检查遏制了假冒专利行为,减少了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改善了我市营商环境。集中检查结束后,将假冒专利商品发布通报下发至各县区,并在局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也督促各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
 
  【典型意义】
 
  1、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在全市下发假冒专利商品通报,督促各县区整改,打通整改落实最后环节;2、系统的分析数据,为广大群众指明消费陷阱,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促进了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有助于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七、拓承慧诉宝鸡嘉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
 
  商标权人拓承慧诉宝鸡嘉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嘉隆酒店)侵害其商标权,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拓承慧的上诉请求。“嘉隆大酒店”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备办宴席;临时住宿处等。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共有商标人为拓延宏、张杰、牟海风、拓承慧。2004年,经宝鸡市发改委批准,被告母公司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宝鸡市嘉隆国际商城城市综合体项目,该项目是一个包含公寓、商场和酒店的城市综合体。2010年8月,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宝鸡市嘉隆国际商城城市综合体中的酒店部分设立“宝鸡永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嘉隆国际酒店”进行经营,后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注销。同时以原公司资产重新设立本案被告公司宝鸡嘉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其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未变化。使用企业形象标识对外进行企业宣传,店面招牌,酒店外立面标识展示,内部服务标识展示等。
 
  【处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被告宝鸡嘉隆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嘉隆国际酒店”汉字不具有主观恶意,未有攀附上诉人“嘉隆大酒店”之意,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嘉隆国际酒店”标识与上诉人之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权利冲突,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从权利平衡及权利保护角度,被上诉人公司应仅限现有使用范围内使用企业名称、简称、企业标识,避免超越使用范围、区域,造成权利交叉冲突,侵犯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边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1、该案涉及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2、该案中宝鸡嘉隆酒店使用“嘉隆”酒店的标识在前,而商标注册在后,所以此案也提醒企业在注册名称后可及时将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并注意选择企业名称时尽量不予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冲突,该案中宝鸡嘉隆国际酒店虽然胜诉,但是只限于在现有地域和范围内使用标识,对企业的发展肯定会产生影响。
 
  八、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市多家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市扶风永峰靓点娱乐有限公司、眉县皇家七号俱乐部、宝鸡市乐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凤翔县秦凤路唛田量贩娱乐厅侵犯其著作权。《两只蝴蝶》、《完美结局》等23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2017至2018年之间扶风永峰靓点娱乐有限公司、眉县皇家七号俱乐部、宝鸡市乐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凤翔县秦凤路唛田量贩娱乐厅等被告未经授权,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以上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两只蝴蝶》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并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其使用费,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将以上企业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两只蝴蝶》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两只蝴蝶》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使用费,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上4家被告企业均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典型意义】
 
  目前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普遍缺乏版权知识和版权法律风险观念,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自觉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歌曲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今后KTV行业经营中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大版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工作常态。
 
  九、西凤酒3起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案
 
  【案情简介】
 
  该案由《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年12月12日报道。
 
  11月27日至11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分别公开审理了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凤酒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下称六年陈酿公司)起诉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凤凰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及西凤酒公司诉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凤公司)、陕西两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两凤公司)不正当竞争3起纠纷案。
 
  【处理结果】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主导产品为西凤酒,是我国老牌名白酒之一,曾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旗下主打品牌包括“六年西凤陈酿酒”“华山论剑西凤酒”“西凤375”等。2017年下半年,西凤酒公司及其子公司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六年陈酿公司发现西凤凰公司生产的“凤酒六年陈酿酒”、两凤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金凤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其生产的“六年西凤陈酿酒”的商品名称、特有的包装装潢相似。西凤酒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西凤酒公司是“西凤”和“西凤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西凤凰公司在宣传页等突出使用“西凤凰酒业”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
 
  2018年初,西凤酒公司及六年陈酿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凤公司及金凤公司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西凤凰公司起诉至西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3万余元。
 
  西凤凰公司辩称,其从未生产、销售“凤酒六年陈酿酒”,该产品属于他人假冒其名生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金凤公司表示,金凤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六年西凤陈酿酒”名称有较大差别,同时,“六年特酿酒”的外包装已经提交了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两凤公司表示,“六年”与“陈酿”都不属于专有名词,其生产的“六年陈酿酒”与“六年西凤陈酿酒”从外包装装潢有很大的区别。
 
  7月下旬,西安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西凤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金凤公司与两凤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随后,三被告不服,分别上诉至陕西高院,目前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1、这是一件典型的傍名牌案件。伴随着白酒行业持续红火的同时,白酒行业“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侵权现象并不少见。侵权、假冒白酒的利润空间较大、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白酒行业制假售假、假冒仿冒现象频发。而白酒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一方面由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缺乏相应保护,比如未注册防御性商标等,给了他人“傍名牌”的可趁之机;另一方面,由于维权意识较弱,不少白酒企业在侵权产品已经危及到市场份额时,才会展开维权行动。2、白酒企业降低被侵权风险策略:首先,白酒企业应该充分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在确定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时候,应该提交相应的商标注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等,对外包装装潢较有特色的字体等提交著作权登记申请。同时还应该做好市场监测。由于不少侵权白酒均以个人上门推销等形式流入个体户超市、小商店,侵权行为较为隐蔽,因此白酒企业应该加大对市场的监测力度。不仅如此,在面对侵权、假冒行为时,应该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以及刑事报案等多种方式,积极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
 
  十、刘录怀“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底桩施工工艺”发明专利维权援助案
 
  【案情简介】
 
  位于宝鸡市凤翔县的波森特凤翔分公司负责人刘录怀购买了“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底桩施工工艺”发明专利在甘肃省的独占使用权,在甘肃省兰州中级法院一审胜诉,结果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败诉,求助于宝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处理结果】
 
  刘录怀与专利权人所签署了专利许可合同,支付了专利权人80万元取得了“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底桩施工工艺”发明专利甘肃地区专利独家使用权,2018年初在甘肃省高级级法院该专利侵权纠纷二审中败诉,求助于宝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宝鸡中心依规定受理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经过维权援助专家分析认为二审败诉原因是权利人在主张专利保护范围时解释错误,导致保护范围过窄才败诉。随派出专家团成员在2018年6月刘录怀与天水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中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援助专家出色的业务水平,使得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市权利人刘录怀的主张,判决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不服,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权中心继续指派专家提供援助,在二审中和解并已经支付了赔偿。2018年11月,在刘录怀起诉河北省廊坊市某公司侵犯该专利纠纷案件中,维权中心继续指派专家提供援助,同样取得了胜诉。
 
  【典型意义】
 
  1、专利侵权诉讼离不开懂技术精法律的专业人才。专利侵权诉讼涉及法律技术问题,一般技术人员无法胜任,本来一审胜诉的案件在二审中就因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不当导致失败,教训不可谓不深。2、维权机构提供援助,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专家团队由各行业技术和法律人才构成,能够为本地区权利人维权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