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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日照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9-05-08
 
 
  一、“小米”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第8911270号“”和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等。某商业公司在其经营的商铺内销售的耳机商品上使用了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相同的商标,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某商业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某商业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商业公司销售的耳机包装上标注“”标记、“小米手机灵悦线控通话手机”和“小米手机”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与权利人“小米”注册商标近似,某商业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某商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据涉案商标权利人的“鉴别证明”进行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件。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最有能力鉴别涉案商品的真伪以及是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作出的“鉴别证明”对本案的审理具有关键作用。判断涉案侵权商品的核心是涉案商品是否合法、是否系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或经其授权生产,是本案审理的重点。本案中法院依据“鉴别证明”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某商业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二、“解百纳”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系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鸡尾酒、葡萄酒等。北京某酒业公司进口、销售侵害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日照某烟酒经销处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某酒业公司的进口、销售行为和日照某烟酒经销处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某酒业公司和日照某烟酒经销处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并登报道歉。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酒业公司进口(销售)、日照某烟酒经销处销售的瓶身标注的“塞尼奥里欧.解百纳苏维农高级白葡萄酒”商品名称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解百纳”构成近似,足以误导公众,侵害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北京某酒业公司、日照某烟酒经销处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明显不同于一般商标,因此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本案被告进口、销售的涉案葡萄酒使用的标识明显构成侵权。同时,本案系原告同时起诉进口商(销售商)和销售商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如何确定二者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是本案审理重点。本案对于此类共同侵权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指导意义。
 
  三、“七匹狼”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319995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过艺术化设计的狼形图案商标。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某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害七匹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狼形图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超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销售的袜子有合法来源,其作为经销商未尽到合理注意与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某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件。对于相同被告多次被诉的侵害商标权案件,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某超市提交的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是本案审理重点。原、被告相同,但是诉请标的不同,故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某超市提供了产品来源,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本案的裁判,防止权利保护的规避,最大程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的。
 
  四、“红蚂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3145605号“红蚂蚁”及图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型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原告认为某装饰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以“红蚂蚁”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以“红蚂蚁”名义对外从事室内、外装饰服务,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王某为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装饰公司、王某连带赔偿30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装饰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内容上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且从事的服务类型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其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经营者在申请企业字号时,攀附名牌、傍大牌,极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轻易为之就会付出相应代价。
 
  五、“蓝牛仔”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认为某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7000余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经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此行为侵犯了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系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也是国内知名的图片供应商。而被告侵权行为是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且系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本案的审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微信公众号的微信运营尤其是图片运用不能简单地遵循“拿来主义”。
 
  六、“网鱼网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型为第41类娱乐、提供娱乐场所等,某网吧在其经营的网吧招牌、系统突出使用“网鱼网咖”字样,且某网吧使用“网鱼网咖”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某网吧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日照某网吧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和律师费共计50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网吧擅自在相同服务内容上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将“网鱼网咖”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网吧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看,原、被告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且容易导致混淆,应认定为类似服务。该案件提醒市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尽量避让使用与他人的企业字号、商标、商品或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可能会造成侵权,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七、“葫芦娃”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某销售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葫芦娃!二郎神!马里奥!展昭!大熊今天都来了……》一文,其中大量使用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图像,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销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依法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某销售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此行为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销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原告系“葫芦娃”角色造型的著作权人,为社会公众所熟知,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载有该图片的微信文章,系对该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虽然被告在使用该美术作品时,在文章尾部做了善意提示,但是仍然构成侵权。
 
  八、“泸州老窖”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涉案“瀘州”“泸州”注册商标,核准使用项目包括果酒、烧酒、葡萄酒、烈酒等。四川省某造酒厂生产、销售的多种白酒,使用“瀘州”文字,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日照某百货超市作为专业的酒类商品的销售商,销售涉案商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者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瀘州”“泸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川省某造酒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日照某百货超市销售侵害权利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件。原告系享誉海内外的百年老字号,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权利人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被告四川省某造酒厂生产、销售的多种白酒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削减了“瀘州”作为驰名商标与权利人唯一的特定联系性,被告日照某百货超市应当知晓“瀘州”商标属于原告而未进行合理规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均构成侵权。本案件对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意义。
 
  九、“哆啦A梦”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哆啦A梦》著作权,经调查,日照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了由山东某家纺公司生产、销售的带有“哆啦A梦”形象的家纺产品。山东某家纺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亦未经权利人许可。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日照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某家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哆啦A梦》著作权,山东某家纺公司和日照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哆啦A梦”形象的家纺产品,侵犯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哆啦A梦”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山东某家纺公司和日照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经典卡通形象广为社会公众熟知。权利人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并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同时具有生产和销售行为,销售者亦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均构成侵权。本案对于家纺类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在生产和销售家纺类产品时一定要关注产品造型,留意其是否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和类似,谨慎生产、谨慎销售。
 
  十、“一得阁”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北京一得阁始建于清朝同治四年(1865年),距今已有151年历史,以墨汁名扬天下。被告某文具店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权利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商标权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权利人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权利人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侵害权利人商标权。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文具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墨块、墨汁,依法核准注册第1926226号“一得阁”图形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等。某文具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害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文具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文字商标和图形文字商标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件。被告销售同时侵害文字商标和图形文字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销售者在购进商品时一定要把好进货关,选择正规厂家进货,并留存好商品买卖合同、载明商品明细的进货单据和发票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