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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洛阳中院五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08
  
 
  一、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第9718165号“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白酒。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以自己名义维权。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系第915685号商标专用权人,但在其生产的白酒包装上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洛阳杜康公司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杜康公司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构成商标侵权,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创我院商标侵权案件最高赔偿额,充分显示了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本案也是我院首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裁量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确切数额,但有证据证明上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根据全案情况做出了在法定赔偿限额300万元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1500万元。本案的审理对于克服法定赔偿制度主观随意性、激励当事人积极举证、实现“利益填平”的充分补偿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品牌保护的决心。
 
  二、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行初304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809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孟州工商局发现由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焦作市优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π”系列饮品的包装装潢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茶π”系列饮品包装装潢相近似,以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对焦作市优贝饮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认为焦作市优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茶π”系列饮料与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系列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无论从整体构造、颜色搭配、瓶子形状、还是细节部分的处理、瓶贴上的人体造型等元素,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足以产生混淆。孟州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程序正当,驳回了郑州和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成立侵权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职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主导作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既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强化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三、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郭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16年5月份,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的《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10080册、《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3693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建筑工程与实务》3000册以及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17540册,共计34313册。2016年5月15日,辉县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上述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将郭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出版物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涉案价值总计为1200516元。法院认定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典型意义】:
 
  教辅图书市场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教辅图书盗版侵权行为阻碍了原创作品的出版发行,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人利益,极大影响了创新的积极性,扰乱了图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案被告印制侵权出版物数量多,犯罪数额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加大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罚金刑方面的惩处力度,提高了法律威慑力。
 
  四、“新农村”商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
 
  【案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行初267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1428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第5091369号“新农村Xinnongcu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郑州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权该公司就该公司销售区域的商标侵权事宜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并有权取得赔偿。被告洛阳琪芽儿农业有限公司、李某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通过在市场回收并使用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在市场上使用的标注有“新农村”字样的豆芽周转筐的方式和使用自己制作的标注有“新农林”字样的豆芽周转筐的方式销售豆芽菜。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因此向我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2017年2月3日,孟津县工商局做出孟工商处字(201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洛阳琪芽儿农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对“新农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洛阳琪芽儿农业有限公司就该行政处罚以孟津县工商局为被告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于该两起案件,本院依法维持了孟津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洛阳琪芽儿农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依法维持了本院的行政判决,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两案系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同时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涉及知识产权民行交叉。为保证审判结果的统一性,由同一合议庭同时审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的制度优势,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能。
 
  五、党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60922号“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5年底至2017年9月,被告人党某在洛阳市红山乡张岭村一民房内,将市场上买来的酒拆封后,灌装入空的茅台酒瓶和五粮液酒瓶内,冒充茅台酒、五粮液酒进行销售,非法所得77100元。2017年9月3日晚,南昌公安分局对其假酒制作窝点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已装箱封好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16箱(每箱6瓶)。经鉴定,该16箱贵州飞天茅台酒的市场价为95904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0元。
 
  【典型意义】:
 
  茅台酒、五粮液酒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酒,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对被告人量刑上做到严惩的同时,加大对被告人罚金刑方面的惩处力度,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