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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捷通诉索尼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专利权·民事】案例1:西电捷通诉索尼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454号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标准实施者进行许可谈判,使得标准实施者对日后进行的许可谈判产生合理的预期和期待,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拘束力。这是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中国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电捷通公司)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39508.X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西电捷通公司。2003年5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GB15629.11-2003《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2006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GB15629.11-2003/XG1-2006标准(上述两标准统称为涉案标准),对前述国家标准中涉及无线局域网安全的部分进行了修改。2003年1月7日,西电捷通公司向全国信标委出具《关于两项国家标准可能涉及相关专利权的声明》。该声明承诺在西电捷通公司的权利范围内,愿意与任何将使用该标准专利权的申请者,在合理的无歧视的期限和条件下协商专利授权许可。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西电捷通公司与索尼中国公司就涉案专利许可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和沟通,但未最终达成许可协议。西电捷通公司以索尼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构成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索尼中国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的手机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3300余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索尼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10余万元。索尼中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涉案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相同。索尼中国公司至少在设计研发或样品检测阶段,未经许可完整地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西电捷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针对索尼中国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由于索尼中国公司仅提供内置WAPI功能模块的移动终端,并未提供AP和AS两个设备,在没有直接实施人的前提下,索尼中国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谈判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许可谈判。本案双方当事人迟迟未能进入正式的专利许可谈判程序,过错在索尼中国公司,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通信领域,产业界出于互联互通和提高经济效率的需要,对标准化技术存在内在需求和高度依赖。国内外众多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大量标准应运而生,其中往往包含大量专利技术。这些技术标准已经成为手机等通讯设备等不可缺少的部分,使得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成为当今世界上商业价值最大的专利类型之一,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确保标准的顺利制定和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自愿向标准化组织做出相应的许可承诺,承诺将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标准实施者进行许可谈判,使得标准实施者对日后进行的许可谈判产生合理的预期和期待,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拘束力。此点也是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有别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
 
  本案是国内首例通过终审判决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构成侵权并被法院依法颁布永久禁令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同时也是为数不多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系中国企业并最终胜诉的案件。本案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责任承担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特别是在侵权比对、禁令颁布、过错认定及间接侵权等法律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