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乐堡童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专利权·民事】案例13:“智乐堡童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73民初4007号
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1554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类型之一,其制度设计旨在寻求知识产权人和善意销售者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益的同时兼顾保障正常商业交易安全。实务中,法院主要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主客观要件审查认定。客观要件应当由抗辩者举证,而关于主观要件,权利人、抗辩者需要分别从各自角度举证,法院结合案件证据情况综合分析评判抗辩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简称智乐堡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凯尔娜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凯尔娜公司)
智乐堡公司指控凯尔娜公司销售的一款“儿童玩具电动摩托车”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凯尔娜公司主张侵权产品系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向案外人“荣宇玩具厂”购买,由后者直接向买方(即原告)发货。凯尔娜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其主张的交易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智乐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凯尔娜公司知道或应知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仅凭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就推定凯尔娜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不足,故结合相关交易事实认定凯尔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智乐堡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凯尔娜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侵权产品有明确来源,相关交易事实可予确认,但是主观上难谓善意,理由如下:首先,侵权产品系儿童电瓶摩托车,因供儿童使用,故本身应符合较高的质量安全保障标准,但侵权产品却系“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厂名、厂址、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亦无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其次,凯尔娜公司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单价为599元,但是进货产品单价为84元,其进货价格与产品正常市场价相比相当低廉。再次,凯尔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规模不小,作为专营于商品零售和批发的企业,其对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上,虽然不能仅以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为由就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但具体而言,儿童玩具或用品属于质量安全要求较高的商品,且凯尔娜公司系专业的商品零售和批发企业,因此,该公司应对“三无产品”是否涉嫌侵权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凯尔娜公司从案外人的网店上以较低价格购买一款“三无产品”童车进行转卖,完全放任案外人提供的货物状态而未对侵权产品进行合理审查,其并非善意之销售者。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凯尔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判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需审查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否明确,以及侵权人是否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的主观过错。只有侵权产品来源明确且侵权人没有主观过错,才能认定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侵权人才能被定性为善意之人而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来源明确”的情况下,并不当然足证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然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毕竟仍旧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客观上促成了侵权产品市场流通及权利人损害后果扩大。如果只是注重对“来源明确”的审查而忽视对“侵权人主观上状态”的审查,将会造成市场经济活动中销售者只注重保留好相关产品进销凭证而忽视对进销产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和保障商业交易安全利益之间的失衡。
关于主观善意与否的问题,因善意与否属于对销售者主观状态的判断,而“不知道”的主观状态属于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侵权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不能简单机械地根据权利人关于销售者主观状态的举证情况就直接推定销售者不知情,而应当结合销售者的主体性质、其证明来源明确的证据、侵权产品的特点以及销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对销售者是否善意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该案二审裁判对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标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