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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果槟榔加工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专利权·民事】案例7:“绿果槟榔加工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湘01民初2562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于上述“有关”的判定标准,应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发明创造在技术主题(名称)、问题指向、工艺步骤及各项物理、生化环境参数等方面的对照比较来全面把握,在确认两者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研究领域趋同,且最终方案设计显著相关的情况下,应判定已达到“有关”的程度。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任务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已形成完整、成熟的技术方案,不应作为判定“有关”的必须要件。
 
  【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皇爷公司)
 
  被告:湖南品上王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品上王公司)、李智
 
  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李智在皇爷公司担任研究所主任,负责皇爷公司的“绿果槟榔产品的开发”项目研发。品上王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5日,李智任品上王公司监事。2016年7月3日,品上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绿果槟榔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610514297.2,发明人为李智。皇爷公司认为该发明专利所涉技术方案系李智在皇爷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故请求判令该专利申请权归属皇爷公司。至起诉之日,该专利申请处于“等待实审提案”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申请的名称“一种绿果槟榔加工方法”直观反映出其与皇爷公司的涉案研究项目“绿果槟榔产品的开发”有高度近似的技术主题。从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系以扎孔、护绿、酶钝化以及烘烤工序进行绿果槟榔加工的方法,包含了护绿方法、超高压处理的压力值、烘烤的方法、温度、时间等技术特征,其余四项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针对扎孔、护绿、酶钝化以及烘烤工序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技术参数附加若干技术特征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将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内容与皇爷公司的涉案研究项目资料进行全面比较对照可知,两者虽在部分技术参数数值上存在差别,但并不影响两者主要研究领域、所属行业、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最终技术方案设计等方面存在的显而易见的密切关联。李智作为皇爷公司的涉案研究项目的总负责人,与皇爷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与涉案研究项目高度相关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即涉案发明属于李智在皇爷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皇爷公司。
 
  【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实践当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以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取得的阶段性或局部性研发成果作为技术基础,离职后依赖该基础继续进行技术研发,并于短期内迅速获取成型的技术方案。
 
  鉴于本案亦属此种情形,故皇爷公司提交的技术档案资料、实验数据记录及设备仪器照片及其采购合同等证据,虽未能系统、完整地呈现出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但通过对技术主题(名称)、问题指向、工艺步骤及各项理化环境参数等多方面因素的对比,足以认定李智在原单位承担的研发任务与涉案专利(申请)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研究领域基本相同,最终的方案设计也显著相关,两者明显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
 
  在审理因职务发明创造引发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纠纷时,应针对原单位工作及任务与诉争发明创造之间的“有关”要件合理设置审查认定标准,标准过低将导致原单位合法享有的技术利益范围扩张过限,标准过高则可能导致原单位从根本上举证不能,无法对其因离职员工不当行为造成的技术资产流失予以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