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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存取款一体机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专利权·民事】案例3:ATM存取款一体机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687、1706-1708、2349-2353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2968-2976号
 
  【裁判要旨】
 
  对于涉技术的合同条款解释,除遵循先证据规则后解释规则的原则,正确运用解释方法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之外,还应注意技术本身的无形性、抽象性,合理确定条款所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避免“沾边即算”、不当扩大合同权利义务约束的技术对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日本冲电气)、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冲电气实业)、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冲电气金融设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怡化电脑)
 
  冲电气实业和冲电气金融设备是日本冲电气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关联公司。日本冲电气于2009年至2013年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纸币出纳机”等用于存取款一体机上的九项发明专利,并获授权。怡化电脑主张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定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
 
  2005年起,冲电气实业在日本冲电气的许可下向怡化电脑销售“ATM21S”型号的存取款一体机产品。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怡化电脑委托冲电气实业和冲电气金融设备生产CDS6040T和CDS6040W型号存取款一体机,并签订了15份“设备授权委托合同”,合同序言约定:“授权方(指怡化电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34990号商标注册证,作为‘CDS现金类金融机具’的所有人,拥有‘CDS现金类金融机具’全部知识产权,其产品所有的相关技术,被授权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与第三方。”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怡化电脑与冲电气金融设备签订21份“订购合同”,约定怡化电脑向冲电气金融设备购买CDS6040T和CDS6040W型号存取款一体机的零部件、备件等。其中部分合同存在内容不同的版本。一种合同版本在其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指怡化电脑)所订购的零部件用于CDS6040T(部分合同为CDS6040W)设备,该产品的商标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拥有对该产品的所订购零部件相关知识产权之最终解释权。”另一种版本中则没有前述字样。期间,双方合同签订负责人曾就“YH拥有该产品和所订购零部件性质的有关知识产权之解释权”的措辞进行过磋商,怡化方负责人建议使用怡化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措辞,以便于怡化电脑通过证监会审核,而冲电气方负责人认为该表述已经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建议以“解释权”的模糊措辞来替代。怡化电脑与冲电气实业签订《设计YH-6040T配件协议书》,约定怡化电脑委托冲电气实业为其产品“YH”品牌存取款一体机CDS6040T配件进行开发设计,设计费用为65万元。该份协议并未记载签订时间和配件内容。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实验报告显示,CDS6040T、CDS6040W为ATM21S、ATM21SE的ODM产品。
 
  一审法院以双方的合同存在约定为由,判决涉案专利归怡化电脑所有。二审法院涉案合同的表述不足以证明双方对相关专利技术进行了约定,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怡化电脑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合同技术条款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对技术条款的解释规则提供了有益启示:
 
  解释的目标是探究合意。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解释的目标不能仅拘泥于文字的表面含义,而是要探究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意。
 
  先证据规则后解释规则。合同解释同时包含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正确认证的前提下,才能合理确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谈法律适用。
 
  解释规则的运用要有章法。为了更科学地探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遵循先文义解释,次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最后诚实信用解释的顺序。运用文义解释时,应区分解释合同条款的核心意思和边缘意思,两种不同意思离假定的合意距离远近不同,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同;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解释时应根据争议条款的位置、上下文意思、交易习惯、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等,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运用诚实信用解释时应注意保持谦抑,对前面的解释结论进行检验和修正,不能一味依据宽泛的诚实信用原则随意推测当事人的意思。
 
  技术条款解释应注意固定技术内容和范围。技术本身具有无形性、抽象性,并非一目了然,要合理确定条款所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避免“沾边即算”,不当扩大合同权利义务约束的技术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