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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然德(BRITA)滤水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专利权·民事】案例2:碧然德(BRITA)滤水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53号
 
  二审案号:(2017)沪民终146号
 
  【裁判要旨】
 
  如果用以描述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的名词并非专业技术名词,且权利要求书中对于该名词的具体结构并未予以限定,仅以该名词在发明创造中所起到的功能和效果进行限定。法院可据此确认该技术特征为功能性技术特征。并且,在技术比对时,法院应当区分具体细节上的差异究竟是加工瑕疵还是技术方案规避,并结合制造加工行业的设计公差、加工误差等考虑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清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简称碧然德公司)
 
  宁波清清公司从事饮水机产品的研发和制造,于2005年4月27日向国家知产局申请名称为“用于过滤液体的过滤筒和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碧然德公司在“第八届上海国际水展”上展示并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时散发了相关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和介绍,还在其网站上着重介绍被控侵权产品,并在网上店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公然宣称被控侵权产品系宁波清清公司Brita产品的仿制品。宁波清清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碧然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碧然德公司销毁为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判令碧然德公司赔偿宁波清清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中的“第一固定机构”和“第二固定机构”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根据宁波清清公司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该两个技术特征的结构应当包括过滤筒上设置第一内凸部分和接收室底壁上设置第二内凸部分,两者属于向内翻转部,两个向内翻转部可实现插接配合,即过滤筒底壁上的第二向内翻转部要围卡接收室底壁上的第一向内翻转部,第二向内翻转部上的芯轴要穿过第一向内翻转部,其技术效果为当过滤筒插入接收室时确定过滤筒的正确位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接收室底部有一向内凸起的圆柱形空心体,空心体顶端有一向内延伸的圆环形凸缘,凸缘上有一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过滤筒下部有一向内凸起的空心圆柱体部分,该圆柱体的顶端有向外伸的芯轴,该芯轴上亦有缺口,圆柱体顶部芯轴旁边还有四条对称的间隔肋,当过滤筒插入接收室时,两个向内凸起的圆柱形空心体可部分重叠,产生围卡效果,过滤筒上的芯轴可以穿过接收室的排出口,两者相互配合,可以实现导向定位和节流液体的功能和效果。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决碧然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宁波清清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一审判决后,碧然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较为复杂,法院在确定相关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时,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厘清不同实施方案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可选择的实施手段。在技术比对时,法院区分了具体细节上的差异究竟是加工瑕疵还是技术方案规避,并结合制造加工行业的设计公差、加工误差等考虑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为同类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