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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天堂网站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刑事】案例2:BT天堂网站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2018)苏08刑初26号
 
  【裁判要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2015年,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得“BT天堂”网站(www.bttiantang.com)域名、服务器及虚拟主机后,在均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袁某某通过此方式共获取广州星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BT天堂”网站上的广告费用1402513元。经远程勘验,“BT天堂”网站共有影视作品资源24737个,通过抽样下载,有效下载率达43.956%,有效链接影视作品资源数达10873个。2016年9月9日,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袁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为1402513元,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该1402513元中只有43.956%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著作权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得BT天堂网站(www.bttiantang.com)域名、服务器及虚拟主机后,在均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该案判决以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引发网民热议,相关话题点击量过亿,跟帖评论数过六千余次。本案判决对于严厉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引导创新主体诚信创业、公平竞争,具有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