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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公司诉深圳市场监管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行政】案例:快播公司诉深圳市场监管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深中法知行初字第2号
 
  二审案号:(2016)粤行终492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所列举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由于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公共利益具有的政策属性,因此,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个案之中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判断。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播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深圳市场监管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为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权利人。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以快播公司侵害其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投诉至深圳市场监管局,请求予以查处。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腾讯视频”,点击“腾讯视频”旁伪造成乐视网、优酷、电影网等知名视频网站的“其他链接”下拉选项,再点击进入播放具体集数,视频显示的播放地址却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快播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快播公司诉讼请求。快播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标的额最大的涉互联网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宣判之后,主流媒体以及学者均给予了高度评价,《人民法院报》撰写的评论员文章称本案的终审判决“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部门法的交织,程序及实体问题繁杂,为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互联网企业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借鉴意义的范本。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