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东海客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24:电视剧《东海客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9民初5号
【裁判要旨】
作品由无权处分人非法处分后,又经多次转让而在网络平台上播出,导致作品真实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的,在判断无权处分人后手的受让方是否侵权时,应当审查受让方是否在权利许可交易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舟山海缘影视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简称海缘影视中心)
被告: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北京仁云泰时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人德正合(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人德公司)、北京壹线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壹线公司)、广州天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天翔公司)
原告海缘影视中心系三十集电视剧《东海客栈》的著作权人。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德公司私刻海缘影视中心公章并伪造《授权书》,与被告天翔公司签订协议,将《东海客栈》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天翔公司,并出具盖有伪造公章的《授权书》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广电总局电视剧备案查询截图等材料,天翔公司向人德公司支付价款7.5万元。经人德公司、天翔公司、壹线互动(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陕西壹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逐级授权,2017年4月27日,《东海客栈》电视剧全集在爱奇艺网站平台上线并向公众播放。
2017年5月30日,海缘影视中心与人德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人德公司承认其公司人员盗窃刻录片源和私刻公章,并擅自授权他人,给海缘影视中心造成损失,同意就此赔偿海缘影视中心损失费70万元。后人德公司未向海缘影视中心支付前述和解赔偿款。
海缘影视中心认为,人德公司、天翔公司、壹线公司、爱奇艺公司逐级非法授权,共同侵犯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7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天翔公司在与人德公司的交易联系中,已尽到交易中合理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人德公司系获得真实授权的权利人,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爱奇艺公司并非涉案电视剧播出平台——爱奇艺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壹线公司未参与涉案电视剧的网络平台播放,亦非授权链接之一环,且海缘影视中心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二被告存在侵权事实。故爱奇艺公司、壹线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海缘影视中心未提供其因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取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德公司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涉案电视剧《东海客栈》的知名度和拍摄成本、合理使用费、传播时间,人德公司与海缘影视中心的和解约定、海缘影视中心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人德公司赔偿海缘影视中心经济损失70万元(含合理费用),并驳回海缘影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当前的信息化市场运转下,传统作品的流转效率大大超过以往,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取得的作品权利,往往并非直接从作品创作者处直接获取,而是经层层权利转让而来。为确保己方合法正当行使权利,每一层权利受让方在交易时均需审查权利来源是否规范。但这一审查义务应当以合理审慎为限,如过分地加重受让方的审查义务,则不利于作品在市场中流转,亦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作原则性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并由此衍生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避风港原则”。
本案裁判即是“避风港原则”在权利流转阶段的类推适用,兼顾了权利人保护、市场流转经济与效率的现实需要两大方面,避免了过度加重受让人的负担,维护了作品在市场中流转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