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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点播影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22:涉“点播影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川0191民初6108号
 
  二审案号:(2017)川01民终16929号
 
  【裁判要旨】
 
  设置机顶盒并播放互联网已授权作品的行为,属于《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通过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其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作品。即便是互联网上已经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授权的作品,也只是购买或者租借作品进行放映的行为,仍属于放映权控制的范围。因此,点播影院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属于新的传播行为,并不因其所传播的作品本身在互联网上传播已经获得授权而免除其再次传播所要承担的获得许可的义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简称武汉青柠茶饮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捷成华视传媒公司)
 
  原审被告:成都市青柠微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柠微影科技公司)
 
  捷成华视传媒公司通过授权获得涉案影片《宫锁沉香》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及其分许可权(包括维权权利)。捷成华视传媒公司发现,在武汉青柠茶饮店经营的房号为“动物乐园”的观影包房内的“青柠影咖”界面中,能够点播并正常播放涉案影片。前述“青柠影咖”电影点播系统系由青柠微影科技公司提供,该系统内无影片,系统内的影片由武汉青柠茶饮店自行安装到该系统中供消费者点播观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青柠茶饮店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青柠影咖“系统通过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观看服务,使消费者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系统获得作品,构成对捷成华视传媒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青柠微影科技公司向加盟商提供的系统本身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未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武汉青柠茶饮店停止使用并从其“青柠影咖”系统中删除《宫锁沉香》、赔偿捷成华视传媒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武汉青柠茶饮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武汉青柠茶饮店将涉案影片存储在电脑中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提供给不特定的公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点播,武汉青柠茶饮店的被诉行为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相对于传统影院而言,点播影院(包括私人影院、影咖、影吧等)通常提供涵盖茶饮、餐饮、棋牌娱乐、影视观看等综合性服务,消费者在选片、排片上相对自由,这种个性化的服务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影视作品中通常存在多层授权的问题,即同一作品上并存多项著作财产权,而上述不同的财产权可能由不同的主体享有。本案对于厘清点播影院行为对应的著作权专有权利以恰当指引点播影院服务者获取相应的授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