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数码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20:中地数码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鄂01民初1098-1100号
【裁判要旨】
原告涉案权利软件经鉴定机构与被诉软件同一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比对鉴定,结果显示:被诉软件与原告涉案权利软件在软件功能、内容的表达层面基本相同,两软件在软件代码、文档具有同一性,应为相同软件,应当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案情介绍】
原告: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地公司)
被告:武汉蚁图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蚁图公司)、刘汉洲
被告蚁图公司未经原告中地公司同意,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用于第三方单位的招投标项目,并公开对外销售被诉软件。同时,蚁图公司成立后,先后接受了原供职于中地公司从事涉案软件研发、销售、管理等职位的26位员工。中地公司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蚁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软件,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在审理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三方单位使用的被诉软件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权利软件和被诉软件的同一性进行鉴定,根据证据及鉴定结果,最终判决蚁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在《长江日报》上向中地公司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江日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发布致歉声明;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6万元;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70188.6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典型的侵权软件著作权案件,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等特点。本案除了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到对第三方证据保全的问题,同时软件源代码、登记代码等技术比对,也是本案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的技术难题。本案中,法官采取由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由第三方中国版权中心进行软件同一性鉴定比对的方式,在保证证据保全过程、鉴定结果公正、透明、权威的同时,也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被告对法院保全工作和鉴定工作的质疑,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并为相关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
本案在被告已经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合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通过具体分析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大小、程度等以及侵权软件的新颖性,同时权衡法理、国情和社情,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力求在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平衡点,在保护了科技创新的同时,维护软件著作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