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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18: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3民初161号
 
  二审案号:(2017)浙民终828号
 
  【裁判要旨】
 
  经诉争双方同意,可以通过抽检的方式最终确定侵权产品数量,并以此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在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结合全案证据,确认权利人的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可在法定赔偿金额之上酌定判赔金额。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明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大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简称达索公司)
 
  达索公司以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申请登记了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首次发表国为法兰西共和国。大明公司系温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达索公司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对达索公司著作权的严重侵权。
 
  审理过程中,温州中院依据达索公司的申请对大明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在抽查的13台电脑中,安装CATIAV5R21软件的电脑为11台;安装CATIAV5R19软件的电脑为1台;未安装CATIA软件的电脑1台。达索公司和大明公司同意按照抽查比例确定经营场所内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电脑台数为61台。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均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达索公司作为一家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大明公司的业务经营与涉案软件密切相关,其未经达索公司许可,擅自复制涉案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对达索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及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对达索公司要求被告赔偿51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二审期间,诉争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计算机软件侵权领域的典型案例。一审法院根据法国达索公司申请,克服困难,对被诉企业工作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充分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采用了抽查的方式确定大批量电脑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数量,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全额支持了达索公司510万元的诉请,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一贯立场。二审期间,诉争双方达成和解,大明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向达索公司购买正版软件,以此为契机实现了公司软件正版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