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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POG”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16:“MicroPOG”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2445号
 
  【裁判要旨】
 
  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软件源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对检测工具进行清洁性检查的基础上单向提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并使用工具校验被诉软件目标程序与原告软件目标程序,从而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同。
 
  【案情介绍】
 
  原告:新传感器公司(NewSensorCorporation)
 
  被告:深圳市魔耳乐器有限公司(简称魔耳公司)、握威音乐器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握威公司)
 
  新传感器公司新传感器公司是“MicroPOG”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是“TenderOctaver”音乐效果器产品。新传感器公司认为魔耳公司制造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TenderOctaver”产品、握威公司销售“TenderOctaver”产品的行为,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此,新传感器公司与魔耳公司、握威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魔耳公司、握威公司拒不提供被诉软件的源程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释明和要求下,仅提供部分目标程序编码,且认为其为学习、研究目的参照了新传感器公司的软件,构成合理使用。根据新传感器公司的申请,当庭使用技术手段提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通过对检测工具进行清洁性检查,读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使用word程序中的“比较并合并文档”工具检验,认定被诉软件与新传感器公司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魔耳公司复制、发行被诉软件,握威公司发行被诉软件的行为侵害新传感器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一)权利保护的法源。原告新传感器公司为美国公司,根据中、美两国共同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美国国民开发的软件,无论是否已经出版,均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案诉请保护的权利具有请求权基础。
 
  (二)权利保护的举证要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被诉软件与原告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的责任。原告应提交其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困难,可以使用技术手段直接提取被诉软件的目标程序,在确认检测工具清洁性的基础上,将被诉软件与原告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从而作出侵权认定。
 
  (三)权利的限制。若合理使用抗辩成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持续生产、销售侵害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