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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net取证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15:Telnet取证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62号
 
  二审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30号
 
  再审案号:(2017)粤民再463号
 
  【裁判要旨】
 
  运用Telnet网络远程登录命令探测他人服务器反馈的信息属于表面信息,该种取证方式虽然有局限,但具备合法性和可靠性。Telnet命令探测的信息可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初步证明目标服务器使用了探测到的软件。当事人如认为Telnet命令探测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可提供表面信息的形成原因、形成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托恩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冠智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冠智达公司)
 
  奥托恩姆公司是涉案MDaemon10.1.1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冠智达公司的网站为“www.greeco.com”。奥拓恩姆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分别于2013年8月21日和2013年10月21日,操作公证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网络连接互联网,在“开始”项下的“运行(R)”程序中输入“telnetmail.greemco.com25”命令,弹出的对话框分别显示“220mail.cti.net.cnESMTPMDaemon10.1.1;Wed.21Aug201315:45:52+0000”和“220mail.cti.net.cnESMTPMDaemon10.1.1;Mon.21Oct201314:08:00+0000”。奥托恩姆公司称,“mail.cti.net.cn”是涉案软件下载安装过程中首次输入的主域名,冠智达公司通过将自身域名“mail.greemco.com”设置为次域名,然后再设置将该次域名指向已经安装涉案软件的服务器IP地址的方式,未经许可安装并使用了涉案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冠智达公司辩称,奥托恩姆公司采用Telnet命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其从未安装、使用过奥托恩姆公司的软件,其已经向案外人购买了同类软件服务。
 
  法院通过当庭技术调查查明,诉争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在下载安装过程中需要输入主域名,而在安装后还可以设置任意的次域名,在主域名和次域名均设置为指向已经安装涉案软件的服务器IP地址的情况下,无论使用Telnet命令探测主域名还是次域名,反馈信息中均显示为主域名信息而不显示次域名信息;在主域名不指向已经安装涉案软件的服务器IP地址,但次域名指向已经安装诉争软件的服务器IP地址的情况下,再使用Telnet命令探测次域名,反馈信息仍然显示主域名信息而不显示次域名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奥托恩姆公司使用Telnet命令的取证具有证明力,遂判决冠智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奥托恩姆公司8万元。二审法院决认为Telnet取证方式并非完全可靠,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具备确定性和唯一性,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奥托恩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网络证据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证据类型的新颖性,通常适用法律难度较高、分歧较大。Telnet命令是一种常见计算机命令,进行Telnet探测后的反馈信息可以反映被探测服务器安装、使用相应程序的身份信息。从技术层面来说,反馈信息并不是随意出现的字符串,而是基于对探测方建立TCP连接的回应,回应信息中包含了相应端口正在运行的软件信息,探测方可以根据反馈信息判断被探测服务器安装、使用的相应软件的情况,因此,Telnet取证方式在技术上具有可靠性。但是,Telnet取证方式亦有局限性:其一,Telnet命令探测后的反馈信息十分有限,包含的只是服务器安装、使用软件的“表面信息”,即仅可反映相应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无法显示该软件的程序代码,无法直接判断该软件是否与请求保护的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其二,服务器的所有者和控制者可以出于某种目的,通过技术手段对软件的相关设置进行修改,使得反馈信息与服务器真正安装并使用的相关软件内容不一致。
 
  综上,涉Telnet远程取证的案件,法院必须要结合全案证据具体分析。基于Telnet远程取证的可靠性,其反馈信息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高度关联,可认定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同时,考虑到该种取证的局限性,被告对证据效力有异议的,应提供反证予以证明。本案中,冠智达公司是域名“greemco.com”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拥有修改该域名DNS记录(MX记录)的权限,可以将其域名指向互联网上可用的任意一个服务器IP地址,Telnet探测冠智达域名显示的软件名称、版本号与奥拓恩姆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软件名称、版本号一致,而冠智达公司无法对该探测结果进行合理解释,更未提交有效反证,故认定侵权成立。这样的认证符合证据规则,亦贴合产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