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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IAV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13:“CATIAV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沪73民初81号
 
  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429号
 
  【裁判要旨】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关于确认赔偿数额问题,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赔偿数额。但是,如果在案证据虽不能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却足以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最高限额,法院可以综合具体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具体酌定因素可以考虑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主观恶意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知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索公司)
 
  达索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CATIAV5R20的著作权人。2017年2月,达索公司曾因知豆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向上海文化执法总队投诉,行政执法过程中上海文化执法总队查获知豆公司使用涉案软件8套,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正版软件采购合同,上海文化执法总队因此对知豆公司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但知豆公司并未按约支付软件采购款。同年11月,达索公司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经达索公司同意,法院采取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知豆公司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其中抽查的15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达索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知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800余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虽然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知豆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达索公司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时间、安装涉案软件的计算机数量,及其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涉案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审判决后,知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达索公司、知豆公司双方已经就上海文化执法总队查获的侵权行为达成过和解协议。但其后,被告不仅未履行和解协议,反而扩大侵权规模,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故应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综上,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例。两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被告(上诉人)应赔偿原告(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被上诉人)主张的合理开支,依法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本案判决也有助于倡导社会公众全面使用正版软件、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和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