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宝宝”系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9:“海绵宝宝”系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2民初65号
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346号
【裁判要旨】
对于超范围使用作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例如超出约定期限、数量或者商品类别,生产、销售附有作品的商品,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又侵害了许可方的著作权并构成侵权,许可方有权援引《合同法》或《著作权法》,择一行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雅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雅格投资公司)、北京麦幼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麦幼优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亚科姆国际公司(简称维亚科姆公司)
原审被告:象山雅格主题乐园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雅格乐园公司)
原告维亚科姆公司就涉案海绵宝宝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雅格投资公司、雅格乐园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设立并经营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名为“海绵宝宝室内主题乐园”的游乐园(以下简称涉案乐园),未经授权在涉案乐园外部装修以及内部装饰和陈设上使用了海绵宝宝系列作品。且在获悉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涉案乐园系由麦幼优公司授权加盟。2014年8月4日,麦幼优公司与雅格投资公司签订了《麦幼优特许经营合同》,但是麦幼优公司从维亚科姆公司获得的“海绵宝宝”的作品许可权已于2013年9月30日终止,此外,该许可协议明确约定受许可方无权转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原告上述相关作品及相关知识产权,对未明确授予的权利由许可方保留。2014年8月维亚科姆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其“海绵宝宝系列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在全国性报纸非中缝版、非信息分类版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乐园在其经营活动、举办的游乐活动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公开大量使用“海绵宝宝系列作品”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审中,雅格乐园公司自认其系涉案乐园的经营主体,与雅格投资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麦幼优公司与雅格投资公司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故麦幼优公司同样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本案原被告均为游乐园经营服务行业的从业者,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三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维亚科姆公司就涉案“海绵宝宝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雅格投资公司、雅格乐园公司停止使用“海绵宝宝主题乐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麦幼优公司停止使用“海绵宝宝主题乐园”并以此宣传和发展加盟体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雅格乐园公司拆除并销毁涉案乐园中含有“海绵宝宝”“SpongeBobSQUAREPANTS”“SPONGEBOB”及任何含有与“海绵宝宝系列作品”相关的名称、标识,角色形象和作品的游乐设施、装饰装潢、雕塑、玩具,海报、宣传单等所有商业标识和商业资料;雅格乐园公司赔偿维亚科姆公司40万元,雅格投资公司、麦幼优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麦幼优公司赔偿维亚科姆公司80万元;三被告分别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雅格投资公司、麦幼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作为一项投入了创造性劳动的智力产出,卡通作品“海绵宝宝”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相伴而生的商业价值。如何界定超出许可范围展示和使用“海绵宝宝”形象的违法行为性质,如何应对权利人通过持续投入和经营所获商誉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如何规范违背商业道德的“搭便车”行为,以及如何规制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本案均给出了全面精准的剖析与回应。
该案的亮点之一在于,超出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范围的行为性质,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又侵害了许可方的著作权并构成侵权,许可方有权援引《合同法》或《著作权法》,择一行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雅格投资公司作为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受许可方,以加盟店形式开设了涉案乐园,并直接参与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该公司在收到原告代理人寄送的律师函后,不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将其持有的关联公司雅格乐园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双方对于侵害行为和结果有共同认识,在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行为上亦具有关联,系共同实施了一个完整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并放任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损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及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