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话西游2”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7:“新大话西游2”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17号
二审案号:(2017)粤73民终2047号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中的图标、人物形象等美术游戏元素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判断主体应当是一般观察者。从一般观察者的角度判断,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且不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均应视为满足了作品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侵权游戏的美术元素与权利游戏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应当以一般观察者的标准进行判断,并且应当根据不同作品自由创作空间的大小,适用相对严格或相对宽松的标准。同时应充分考虑游戏题材及其创作背景,对于利用公共领域的元素进行创作的作品,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充分考虑其公共属性。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尚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
《新大话西游2》是网易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经典网游,《逍遥西游》是尚游公司等被告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
网易公司主张《逍遥西游》整体抄袭《新大话西游2》游戏300余个核心元素,包括:4个种族、8个门派、21个人物属性、48个人物种族技能、85个召唤兽技能、9个坐骑技能、6个主角人物形象、8个游戏场景设置、36个技能图标、21个召唤兽、8个坐骑、25个道具装备描述及图标、4个游戏任务、60个游戏名称(包括前述人物名称、场景名称、召唤兽、坐骑、NPC、物品、种族技能、属性等名称)。《逍遥西游》官方网站介绍的人族、魔族、仙族特点、门派、人物属性的描述,与《新大话西游2》中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网易公司据此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尚游公司等被告侵害其对《新大话西游2》游戏中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尚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尚游公司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网易公司侵权保护的部分技能图标等美术元素不构成美术作品,并据此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停止侵害侵权的判项,改判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典型意义】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该作品的每个要素都可以获得保护,著作权保护可以延伸到作品中对作者而言具有独创性的组成部分。一款网络游戏存在多种多样的美术元素,应从权利人请求保护的美术元素主要构成要素,并结合其创作空间,判断其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将属于公有领域的常用表达予以排除,合理确定网络游戏美术元素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侵权判断中,认定实质性相似的主体应当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体一致,即一般观察者。一般观察者的标准因作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案中,一般观察者的检验标准不仅应当与文字、美术等作品相联系,而且应当与网络游戏所涉及的游戏玩家、游戏开发者、游戏运营商等相关。即应当重点考虑网络游戏所针对的受众,能否判断被诉文字、美术作品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美术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当然不能仅限于西游题材类游戏玩家等受众。被控侵权游戏中的美术元素与权利游戏中的美术元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以一般观察者的标准进行判断,同时应当根据不同作品自由创作空间的大小,适用相对严格或相对宽松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