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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5
  
【著作权·民事】案例1:“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京0108民初51249号
 
  【裁判要旨】
 
  短视频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
 
  快手APP用户于2015年4月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简称涉案视频)。快手公司认为,涉案视频蕴含丰富艺术创造性,与二人转相似,通过对话和动作使视频内容诙谐幽默,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根据《快手网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以及用户的授权,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短视频。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结合涉案短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涉案短视频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华多公司未经快手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中发布涉案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因其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传播迅速等特点而成为最受欢迎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开始大量涌现。本案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作品类型等规定,对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以及可以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等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认定涉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
 
  本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作品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首次以裁判形式认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以及其可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并亟待明晰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当下,及时回应了短视频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明晰规则的需求,对产业发展将起到司法保护应有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