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展会名称“ChinaJoy”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案例13:擅自使用知名展会名称“ChinaJoy”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沪0115民初65454号
【裁判要旨】
在认定展会名称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时,应当考量以下几方面要素:展会开办的时间、知名度、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等。在此基础上,对该展会名称是否已经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行认定。
将他人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在百度推广中设置为其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应综合考量权利标识的知名度、行为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或者不当利用他人商誉吸引客户资源的意图、在客观上是否导致权利人受损等因素。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汉威公司)
被告:东莞礼德展览有限公司(简称东莞礼德公司)
2004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上海汉威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汉威公司)是历届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主办单位。自2013年起,上海汉威公司成为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北京汉威公司以“ChinaJoy”作为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简称,上海汉威公司继续沿用该简称,媒体也将“ChinaJoy”指代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官方网站的域名为“chinajoy.net”。2017年,被告东莞礼德公司为了推广其主办的全球泛娱乐互动博览会,将“chinajoy”作为百度搜索推广关键词,并在百度搜索结果的展示标题中标注“chinajoy全球泛娱乐互动博览会将于11月24日在珠海隆重开幕”字样。此后,2017年全球泛娱乐互动博览会因故取消。上海汉威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东莞礼德公司擅自使用上海汉威公司知名展会名称“ChinaJoy”,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东莞礼德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32000元。东莞礼德公司辩称,上海汉威公司请求保护的标识“ChinaJoy”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不能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上海汉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至2017年期间,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已连续举办了十五届,该展会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将“ChinaJoy”作为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英文名称,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东莞礼德公司主办的展会和上海汉威公司主办的展会属于同类展会,东莞礼德公司为推广自己主办的展会,擅自使用“chinajoy”标识,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东莞礼德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东莞礼德公司赔偿上海汉威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32000元;东莞礼德公司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后,东莞礼德公司提起上诉,因其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展会经济因其具有较大的产业带动效益,受到各方高度重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对展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至关重要,也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倍受关注的重点领域。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是在全球数码互动娱乐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展会,“ChinaJoy”系其简称,该简称在数码娱乐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而网络关键词搜索是推广链接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也是吸引相关公众点击链接的重要途径。虽然他人的权利标识系作为搜索关键词隐蔽设置于系统内部,并不直接出现在行为人商品或服务页面上,客观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但这种行为利用他人标识吸引公众注意,以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攫取了他人的客户资源,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判决认定,东莞礼德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同类展会,未经许可擅自将“chinajoy”作为百度搜索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从关键词搜索的行为性质出发,分析了涉案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损害,对网络环境下展会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