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四五诉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案例12:二三四五诉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沪0115民初5555号
二审案号:(2018)沪73民终5号
【裁判要旨】
判断涉案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可遵循的标准是:
第一,对用户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第二,对于获益的一般终端软件经营者,在拥有技术优势以及用户信任的情形下,应被课以较高标准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要求。第三,应当充分保障最终用户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第四,在充分保障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的前提下,考察涉案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网络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移动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
原告二三四五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王牌浏览器的经营者,其中2345网址导航在中国网址导航市场中排名前列。三被告共同开发和运营金山毒霸软件。二三四五公司主张,三被告在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等各个环节利用多种不同技术手段,擅自将用户浏览器中设定的2345网址导航主页劫持为毒霸网址大全。同时,三被告还针对原告经营的2345浏览器与其他浏览器实施了区别对待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三四五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猎豹网络公司、猎豹移动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金山毒霸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不存在流量劫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也不存在巨大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共同经营了金山毒霸,均为适格被告,应共同对通过金山毒霸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告作为安全软件以及与原告经营的一般终端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软件的经营者,在发挥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三被告利用网络用户对其作为安全软件经营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直接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非法获利的同时亦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良好商誉受到实际损害。此外,三被告在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过程中实施的区别对待行为,会使网络用户对不同浏览器的使用体验产生差异,不正当地影响原告经营的2345浏览器的用户体验和评价。综上,三被告的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还违反了平等竞争的原则。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三四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60元。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争夺用户流量的首选渠道就是占据更多的浏览器主页。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从而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本案判决认定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为互联网行业的流量之争厘清了行为边界,对确立互联网正当竞争秩序提供了有价值的规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