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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案例10:“恶意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
 
  二审案号:(2018)浙01民终4546号
 
  【裁判要旨】
 
  通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拜耳护理公司)。
 
  被告:李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拜耳护理公司系第206951号“COPPERTONE”注册商标、第1351786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10年至2011年期间内,拜耳关爱公司聘请设计公司为其两款防晒产品分别设计品牌标识和包装图案,随后将上述两个包装图案分别使用在两款防晒产品上,即Coppertone?确美同?儿童型VE防晒喷雾(CoppertoneULTRAGUARD,以下简称确美同超防护)及确美同?透薄清新防晒喷雾SPF30+PA+++(Coppertonekids,以下简称确美同儿童)。早在2014年5月,涉案两款产品即已在京东、淘宝等平台出售。
 
  2015年5月6日及7日,李庆在第三类防晒剂等产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商标“”“”,该两商标均于2016年7月7日获得注册公告并于同年8月16日完成商标注册。自2016年8月起,李庆以侵害其上述商标权为由,对众多淘宝商家在淘宝平台上销售的涉案两款产品发起商标侵权投诉。
 
  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护理公司以李庆将其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在先且持续性使用并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标识抢注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庆立即停止恶意侵权投诉、侵权警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护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淘宝公司将李庆加入恶意投诉人黑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消除影响。
 
  庭审中,淘宝公司确认2016年-2017年期间,李庆在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针对涉案产品共投诉249次,共投诉121个商家,投诉后主动撤诉19次。并确认李庆在该平台共进行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共投诉1810个商家。李庆确认并未实际使用其注册的涉案商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判决:李庆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护理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李庆提出上诉。但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上诉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裁定:按李庆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护理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实际权利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职业商标抢注人并获得赔偿的首个成功案例。
 
  在现有商标注册制的背景下,中国社会存在着一大批商标抢注人,他们采用与本案被告李庆相同或类似的模式,通过商标抢注囤积、恶意投诉、恶意售卖等手段,从实际权利人处牟取不法利益。因此类商标抢注、投诉行为具有“合法外衣”,实际权利人或被投诉商家往往不堪其扰而被迫妥协,致使此类商标抢注、恶意投诉行为愈演愈烈。
 
  本案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告李庆的商标注册、侵权投诉行为的主观目的及行为性质进行审查,结合被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是对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被告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大量囤积商标、售卖商标并通过付费撤诉等行为获取利益等事实,认定被告注册涉案商标并非用于商业经营活动,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为实际权利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并极大震慑恶意商标抢注者、投诉者,实现司法正义和判决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