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抓取APP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案例4:恶意抓取APP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民初822号
【裁判要旨】
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谷米公司)
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元光公司)、邵凌霜、陈昴、刘江红、刘坤朋、张翔
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元光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APP“车来了”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由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职总裁的邵凌霜授意技术总监陈昴,指使公司员工刘江红等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竞争对手谷米公司同类公交信息查询软件“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后,无偿使用于其“车来了”APP软件,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谷米公司以元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谷米公司和元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软件的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元光公司向谷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应否及如何对公交实时运行软件的后台服务器大数据提供司法保护的问题,案件类型新颖。本案明确了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用户粘性强弱是衡量产品或服务竞争力的重要评价指标。软件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系免费提供公众查询,但获取数据的方式须以不违背该软件权利人意志的合法方式获取。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应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