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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欧”涉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16
 
  案例3:“碧欧”涉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4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517号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方,若收到有效的反通知,应当立即采取恢复链接等措施。若一直未收到反通知,则平台无需采取恢复链接等措施且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钟利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化妆品公司)。
 
  钟利民是第628015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作品名称为“BIOU图”()作品的著作权人,名称为“包装瓶(bo)”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及投资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4年9月,钟利民授权投资公司代为向淘宝投诉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淘宝用户的行为。2015年3月,投资公司就化妆品公司产品分销商绿茵小魔女淘宝店铺的产品网页信息及产品外包装侵犯钟利民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淘宝公司发起投诉。淘宝公司对化妆品公司相关产品进行下架处理。2015年4月,化妆品公司委托律师向淘宝公司发出《律师函》,声称化妆品公司及绿茵小魔女淘宝店铺的相关产品内容不构成侵权,要求淘宝公司恢复链接。淘宝公司将该律师函内容转告投资公司,投资公司遂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材料。淘宝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向化妆品公司发出《回函》,答复称投资公司提供了前述材料,淘宝网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就本争议作出结论。
 
  钟利民以化妆品公司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并未侵害前述商标权,驳回钟利民的全部诉讼请求。钟利民以化妆品公司的产品上使用的图案“”标识侵害其对美术作品图案“”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并未侵害前述著作权,驳回钟利民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因化妆品公司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前述专利权于2016年7月26日被宣告全部无效。
 
  钟利民、投资公司在其天猫店铺网页上宣称化妆品公司的产品为假冒产品。化妆品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钟利民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淘宝公司立即恢复网店链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投资公司、钟利民、淘宝公司赔偿损失及承担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钟利民在网页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并认为淘宝公司应当立即恢复有关商品链接并对化妆品公司赔偿损失,判决投资公司、钟利民赔偿化妆品公司2万元,并在天猫网的“碧鸥旗舰店”首页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淘宝公司恢复化妆品公司在淘宝网销售的相关产品店铺的链接;淘宝公司赔偿化妆品公司6万元;驳回化妆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钟利民、投资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在收到投资公司及钟利民指控化妆品公司涉案产品侵害其商标权的通知后,在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之后,应当立即对相关产品的链接进行断开,并以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将通知书转送化妆品公司及其他被投诉的经销商。化妆品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淘宝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这一反通知说明其提供的产品未侵害投资公司权利。此时淘宝公司应立即恢复被断开的链接。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淘宝公司将该反通知的内容反馈给投资公司时,投资公司针对该《律师函》发送了回函,内容包括专利权证书等材料,明显包含化妆品公司的涉案产品侵害了投资公司专利权的含义,超出了之前的侵害商标权争议,构成新的通知,淘宝公司将该通知转送化妆品公司而化妆品公司并未针对该新通知进行反通知,故淘宝公司未恢复链接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驳回化妆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也使得商户及消费者之间的贸易更加便利、高效。有关数据显示,淘宝活跃用户数量已高达5.76亿,淘宝店铺数量也达到1000万以上。大量的商品在网上交易,其中难免有部分商品是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那么,当知识产权人指控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某商品侵权时,如何对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权利人被侵权的通知,以及收到被投诉方的反通知后的相关义务、责任及处理程序,作出公正、合理的设定,使知识产权人、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中的经营者三方利益达到最佳的平衡,在充分、高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免对正常的电子商务经济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这亟需法律及司法判例作出有益的指引。
 
  本案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权利人被侵权的通知以及收到被投诉方的反通知后的相关义务、责任及处理程序作出公正、合理的设定,很好地平衡了知识产权人、其他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利益,并对前述三方的行为作出正确的指引,并对今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推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均具有一定意义。